女子教育虽然在清末已逐步纳入学制,经过辛亥革命的兴女学,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对女子教育的限制却是十分保守的。
一九一四年,民国教育总长汤化龙针对一些进步人士倡导男女同校的主张,明确表示:“余对于女子之教育方针,则在使其将来足为贤妻良母,可以维持家庭而已。”
一九一六年,教育部下令端肃女校风化,明令禁止剪发、缠足,不得结伴游行等。
社会上许多女子自身也接受“贤妻良母”观,认为“女子者,人类之母也。相夫教子,持家处事,其所以贡献于国家者既尔”。“吾国女子以数千年之压制,服从既成为第二天性,然正利用其服从性,奉之以良好教育,终成世界第一女子。”(梁华兰《女子教育》,载《新青年》一九一七年三月一日)更有许多保守派人士反对女子入学,认为“吾国男女界限,分别至严,授受不亲,古有明训”,如果男女同校,“必有往来,投绢赠,必多有妨,一举手一投足之间,偶有不慎,指谪随之,伤风败俗之事起,道德之破坏无余地矣”。
直至一九二二年,才在北京、广州、上海、湖南等地出现七八所男女同校的中学。经过维新运动、辛亥革命和五四运动,反对封建礼教对妇女的束缚,主张男女平等,主张开放女禁,实行男女同学,普及女子教育等,撼动了数千年的禁锢,中国的女性获得了受教育的权利,但是,由于封建礼教的传统势力以及社会偏见等原因,并没有彻底解决妇女教育的问题。据统计,到一九三二年,全国女大学生仅有三千二百九十人;专科学校女生五百五十九人;女中学生六万六千余人;师范学校女生三万四千人左右;职业学校女生不到一万人。全国妇女文盲高达百分之八十以上,女学童入学率仅有百分之十几。可见,能入学校受教育的只是一小部分上层女性。
在当代社会,女子与男子一样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有利于男女智力同步发展,各种轻视女子才学的限制与偏见也逐步消失。但是,由于传统势力的影响以及女性自身的认识问题,妇女教育仍存在着偏差,我国女性的文化素质整体上看比较低。在全国二亿三千五百万文盲、半文盲中,妇女占百分之七十左右。并且,妇女的文化科学技术水平总体都远远低于男子。因此,占人口半数的妇女教育无论是对提高女性文化素质还是对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加快历史进程,都是一个值得探讨研究的课题。
当然,妇女教育有妇女教育的特性,必须契合本民族女性的心理、生理以及智能结构,甚至社会分工与需求等诸多因素,不能强求数量与质量上的男女同步平等。
缠足,自五代以来盛行不衰,这给中国女性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在缠足的苦刑下,有的女子幼年开始,双脚骨折肉烂,致残终身,有的女子缠缠放放,受尽残肢之苦痛,失去自然体态,蛰居闺房,行动困难。这对女性是一种束缚,是损害妇女人格的病态美,也是妇女被玩物化发展的结果。清初戏曲理论家李渔也曾研究小脚,认为小脚要瘦、要柔,“瘦欲无形,越看越生怜惜,此用之在日者也;柔若无骨,愈亲愈耐抚摩,此用之在夜也”。他说出了缠足的目的在于得到“怜惜”,让人“抚摩”,供男人玩弄。当时,社会上崇尚和喜好妇女缠足,“三寸金莲”是美女的一个必要因素,也是衡量女子品格、地位、身份的标准之一。如当时的总理大臣李鸿章,因嫌他的母亲脚大,千方百计限制她抛头露面。有些病态的文人雅士,在酒席间,闲聊时,也以“弓鞋”为戏谑,甚至盛行用弓鞋作酒具饮酒。“三寸金莲”实际上已成为视女性为没有人格的玩物和束缚女性于闺室之中的标志,因此,反对缠足,革除缠足陋习,自然成为妇女觉醒和解放的一个重要内容。
清代同情妇女的学者俞正燮,竭力反对女子缠足,他认为:缠足把女子弄弱了,失去古时丁女的风格,“阴弱则两仪不完”,是男子也要受累的。此外,他认为弓鞋是从前舞者的贱服,女子穿贱服,女子贱了,那么,男子也是贱的。虽然,他的这些说法无力去除一些人的怪癖,但俞正燮是较早反对缠足的文人学士。
清代另一同情妇女,反对缠足穿耳等摧残肢体陋习的是李汝珍,他通过小说《镜花缘》,极写缠足之惨痛。《镜花缘》第三十三回,写商人林之洋去“女儿国”,强行选为“王妃”,被男扮女装,“矫揉造作”,受尽折骨缠足之苦:
那黑须宫娥取了一个矮凳,坐下,将白绫从中撕开,先把林之洋右足放在自己膝盖上,用些白矾洒在脚缝内,将五个脚趾紧紧靠在一处,又将脚面用力曲作弯弓一般,即用白绫缠裹。才缠了两层,就有宫娥拿着针线上来密密缝口,一面狠缠,一面密缝。林之洋身旁既有四个宫娥紧紧靠定,又被两个宫娥把脚扶住,丝毫不能动转。及至缠完,只觉脚上如炭火烧的一般,阵阵疼痛,不觉一阵心酸,放声大哭道:“坑死俺了!”……林之洋两只脚被众宫人今日也缠,明日也缠,并用药水熏洗,未及半月,已将脚面弯曲,折作凹段,十趾俱已腐烂,日日鲜血淋漓……不知不觉,那足上腐烂的血肉都已变成脓水,亦已流尽,只剩几根枯骨,两足甚觉瘦小。
好好的一双脚,折腾腐烂只余枯骨,其过程又令人毛骨悚然,不由不想到妇女缠足的惨痛与不合理。在《镜花缘》第十二回,李汝珍借吴之和的口,表明反对缠足的主张:
吾闻尊处向有妇女缠足之说,始缠之时,其女百般痛苦,抚足哀号,甚至皮腐肉败,鲜血淋漓,当此之际,夜不成寐,食不下咽,种种疾病,由此而生。小于以为此女或有不肖,其母不忍置之于死,故以此法治之,谁知系为美观而设,若不如此,即不为美。试问鼻大者削之使小,额高者削之彼平,人必为残疾之人,何以两足残缺,步履艰难,却又为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