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封建社会是奴隶社会灭亡后出现在人类历史上的第二个阶级社会。三千多年前,周朝灭亡了商朝后,中国就建立了这样的制度。
在封建社会中,“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但是,中国的男子,无论压在哪一等,总还有比他更卑弱的妻子可以供他压迫。如果是女子,那么无论她丈夫列在哪一等,她总是丈夫的奴隶,除了与丈夫一起承受各种压迫外,还必须“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一辈子“从”,从道德上、文化上、社会上、经济上、政治上……甚至服饰举止、音容笑貌也得服从一定的规范,加以严酷的禁锢。每一个女子都是一个披枷戴锁、脚镣手铐的囚徒。
由于封建社会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的小农经济大大发展了,家长制也就发展成更为严格的制度。在封建家庭中,一切财产的支配权和家务的管理权都统一掌握在男性家长手里。“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妇女在家中是没有地位的,也没有财产继承权。在宗族里,女子出嫁就等于永远开除,和自己的宗族脱离了关系。在讲究礼节的场合,女子和家庭中最小的辈分一样,不能坐中间的席位,走路不能走当中,站立不能在中门,并且,女子不准进入家祠。
在封建宗族制度下,一整套严酷的宗规、族规和家规对家族成员,特别是妇女实行专制统治。首先在婚姻问题上,女人成了家族利益的牺牲品。这种以家族利益为主的婚姻扼杀了妇女的幸福,许多女子为此委屈痛苦一生或过早地含怨离世。其次,妇女成为家庭中的奴隶,她们无权参与家庭管理,被剥夺受教育的权力,被迫接受妇道、妇教,以生子、以贤良柔顺侍奉丈夫和公婆为准则。妇女只能局囿于厨房和内室,如同囚禁之奴隶。并且,妇女的言行稍有不慎,便会受到族规的残酷罚惩,轻者责骂、羞辱、杖笞,重则“沉潭”和“活埋”处置。
有的家族本身就形成宗法权力制,私设刑堂,制订族规,直接参与各个家庭的财产管理和主持男婚女嫁等事项。如江南宁国府太平县馆李氏宗族订于清朝道光二十八年的《李氏家法》中,就有这样的家规:
宜室家第三:
夫妇乃人道之始,万化之基也。相敬如宾,岂容反目。虽夫为妻纲,固当从夫之命;然妻言有理,亦当从其劝谏。如妇人骄悍而挟制其夫,牝鸡司晨,为家之索,当严戒之。戒之不从,有恶行,出之可也……若妻不容妾,其罪在妻,无子与妒均当去。
别男女第六:
闺门整肃,风教乃行。昔季康子与其从祖母隔阈而语,孔子闻之,犹谓男女有别。况齿与分相若,如叔嫂之不相授受者乎。十五岁以上,纵卑幼不得擅入尊长房内,必尊长呼唤方入……亦不许妇女入寺观烧香,违者责罚其夫。……
邪淫第十三:
妇人主中馈,务纺绩,事针纫。不明乎此而好吃懒做,性嗜赌博,轻出游戏,不知羞耻。又或引三姑六婆入门,如所称娼、优、道、尼、命相、齐婆、龟灵姑之类,均是淫盗之媒……均宜戒之,敢违者罚。
我国少数地区还实行对新娶来的女子检验是否处女的族规。许多善良柔弱女子被迫在大庭广众之下,如同被宰割的羔羊一样,当众由家族中长者查验,如是处女,则授予五彩红绸,承认婚配。如稍有不符,不论是什么原因,均以不贞女论处,非但逐出家门,连同女方家长也要一起受辱,永世不得翻身。导致许多女子蒙含不白之冤,不堪凌辱,含怨自尽。此外,女子的所作所为,一举一动,全在族人的严格监视之中,只要有一丁半点不顺眼的地方,就以不循妇道为名加以责罚。于是,从家族到家庭,中国女性被深深地压在底层,无异于丧失人格和自由的囚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