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画美女
自从父系社会代替母系社会后,妇女的地位一落千丈。
《易经·系辞》中说:“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这就把男尊女卑说成是一个自然法则。天道为乾,地道为坤;乾为阳,坤为阴;阳成男,阴成女;故男性应刚,女性应柔;男子是主动的,女子是被动的。在家庭中,男性是天,女性是地,是从属于男子的,所谓“阴卑不得自专,就阳而成之”(《白虎通·嫁娶篇》)。以此而论,那么,女子没有独立的人格,只能处于依附地位,“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也就顺理成章了。
《诗·小雅·斯干》最后两章说:“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其泣,朱芾斯皇,室家君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无非无仪,唯酒食是议,无父母贻罹。”意思是说,生了儿子,要放在床上,给他穿华美的衣裤,让他玩玉器。他那响亮的哭声,光彩闪耀的衣服,都表明他将来高官厚禄,振兴家业。生了女儿,只能用布包起来,放在地上,给她玩瓦(纺锤),她将来只要能操持家务,不要让父母担忧就行了。女子一生下来就不得人欢喜,又生出许多条条框框来束缚女子的个性,使女子处于卑弱地位,甚至许多地方风俗迷信之说,凡不吉不利的风水或征兆,也总是与女性有关。如《汲冢周书》中在说到每年每季的季节应时现象时,有这么一段话:
一、春分之日,元鸟不至;妇人不信。
二、清明又五日,虹不见;妇人苞乱。
三、立冬又五日,雉不入大水;国多淫妇。
四、小雪之日,冬虹不藏;妇不专一。
五、大寒之日,鸡不始乳;淫妇乱男。
这些荒诞的说法竟广为流传,历代因袭。
在整个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已成为天经地义,连女子本身也执信不疑,深为己悲,诚惶诚恐地恪守闺训和妇道。且不说广大失去独立人格、处于蒙昧状态的弱女子,就是少数知书识礼的上层妇女也是如此。
汉朝著名的女史学家班昭曾作《女诫》,分“卑弱”、“夫妇”、“敬慎”、“妇行”、“专心”、“曲从”、“和叔妹”等七篇,分章论述女子行为的规范。她在《卑弱》篇里说:“古者生女,三日卧之床下,弄之瓦砖,而斋告焉。卧之床下,明其卑弱,主下人也。弄之瓦砖,明其习劳,主执勤也。斋告先君,明当主继祭祀也。三者,盖女人之常道,礼法之典教矣。谦让恭敬,先人后己,有善莫名,有恶莫辞,忍辱含垢,常若畏惧,是谓卑弱下人也。晚寝早作,不惮夙夜,执务私事,不辞剧易,所作必成,手迹整理,是谓执勤也。正色端操,以事夫主,清静自守,无好戏笑,洁斋酒食,以供祖宗,是谓继祭祀也。”在《专心》篇中,班昭认为:“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故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行违神祗,天则罚之,礼义有愆,夫则薄之。”班昭的《女诫》被历代统治者赞誉为“足为万世女则之规”。
唐朝宋若莘、宋若昭姐妹所著的《女论语》,则从“立身、学作、学礼、早起、事父母、事舅姑、事夫、训男女、营家、待客”等十个方面教训女子。她们在自序中说:“(大家)曰,妾乃贤人之妻,名家之女,四德兼全,亦通书史;因辍女工,闲观文字,九烈可嘉,三贞可慕。深惜后人,不能追步,乃撰一书,名为论语。敬戒相承,教训女子,若依斯言,是为贤妇。罔俾前人,传美千古。”
明朝仁孝文皇后又作《内训》二十篇:“德性、修身、慎言、谨行、勤励、节俭、警戒、积善、迁善、崇圣训、景贤范、事父母、事君、事舅姑、奉祭祀、母仪、睦亲、慈幼、逮下、待外戚”,书前附有神宗皇帝御制序以及自序,刊发臣民。以后,这本《内训》又和班昭的《女诫》、宋若昭的《女论语》以及王相所撰《女范捷录》合刻为《闺阁女四书》,为中国主要的女子教训书。
此后,《女教篇》、《女诫论》、《女儿经》等等女子教训书相继流传于世。中国的女性在重重约束下,无职业,无知识,无意志,无人格,作为男子的奴隶,作为一人专有的玩物,她们有的摧残自己以悦媚男子;有的自轻自贱,背负着男尊女卑的十字架,屈辱地生活。社会以女子为轻贱,有时会产生许多不近人理的恶习,比如,忌讳尼姑。鲁迅先生在《阿Q正传》里写阿Q处处被人轻贱,受人欺侮,但是,阿Q在路上看见小尼姑,却可以毫不忌讳地欺侮她,“我不知道我今天为什么这样晦气,原来就是因为看见了你!”阿Q可以迎上去,大声地向小尼姑吐唾沫。不知什么缘故,大家都认为路上遇见尼姑有晦气,而尼姑见了行人,也必然低头贴壁,忍气吞声而过,为什么呢?尼姑因为是女人,而且又是异端,因此尤为不幸。
《双节堂庸训》中,记载一位寡妇的两则轶事。一是她重病缠身,出门去提水,病得举步艰难,邻媪劝她在门前的石条上稍坐一下,她说:“此过路人坐处,非妇人所宜。”坚不肯坐。还有一件事是她生病头晕,曾经将待客的龙眼剥剩下的核煎了喝,觉得晕得好些。后来又发病,她的儿子特地买了龙眼肉来孝敬,她却说:“此可办一餐饭,吾何须如此。”坚不肯喝。这位寡妇不肯坐路边的石条,是认为那石条是许多男人坐过的,女人不能再坐上去;如果坐上去,那么,女人低贱秽恶之体,会给将来过路歇息的男子带来不祥。而她不肯喝龙眼汤,则是认为女人的命贱,不值得用贵重补品来治病。可见男尊女卑对这些妇女的心理伤害是何等深重。
在中国封建式家庭关系中,男尊女卑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夫尊妻卑。
封建宗法社会是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女人始终要服从夫家的意志和权力。作为“三纲”之一的“夫为妻纲”是与父子、君臣之纲并列的,并且,由此在封建家庭中形成若干原则:其一,妻子是用一定的财物聘娶来的,是夫家的财产,要受到丈夫家的绝对管束。丈夫可以打骂妻子,管制妻子。子媳的义务就是服从公婆和丈夫的意志,做好育婴、烹饪、浣洗、缝纫、洒扫清洁等工作,服侍好丈夫和公婆。所以,《说文》解释:“妇,服也。”《尔雅·释亲》解释:“妇之言服也,服事于夫也。”其二,妻子的主要任务是生育子女,延续继承家业的世系。为了保证血缘世系的纯洁,妻子必须严守贞操,受到全家族血亲的监视,生活处于幽闭状态。其三,做媳妇的迟早会有转升为婆母的机会,于是又转过来压迫自己的儿媳妇。依此相袭成风,代代相传。媳妇受婆婆欺压亦成为常事。
二是夫妻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
封建法律对于夫妻家庭纠纷的具体规定是很不平等的。比如妻子不能到官府控告丈夫,否则,与卑幼告尊长一样犯了“干名犯义”罪。唐、宋律对此处徒刑两年。明、清更严,妻妾告夫与子孙告祖父母或父母同罪,仗一百徒三年,诬告者绞。即使是丈夫与人通奸也不能举告。而丈夫却有捉奸的权利,即使当场杀死与人通奸的妻子,也不过是“杖八十”了事。
如果夫妻之间发生相互殴杀,妻子加重处罚,丈夫却减轻甚至无罪。唐、宋律规定凡妻殴夫者徒一年。明、清律只要妻子殴夫,不问有伤无伤,即杖一百,折伤以上加凡人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殴夫至死者斩;故杀、谋杀本夫者凌迟处死。而丈夫殴妻,明、清律折伤以下不论。就是说,丈夫可以随意殴打妻子,只要不折伤便无法律责任。实际上,社会中殴妻是十分普遍的,所谓“娶到的媳妇买到的马,由人骑来由人打”,打妻子与父母殴责子孙一样,成为治家振纲的合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