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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知识产权的教训(4)
作者 : 施振荣


  培养能力,掌握时机

  近几年,产业升级已然成为台湾当务之急的工作,而研发正是其中最关键的课题。但是根据调查,台湾民间企业研发的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到1%,较之美国与日本都偏低许多,投资偏低,转型的速度自然迟缓。

  事实上,比起营销、库存与营运成本,研发的费用是很低的,研发花的都是小钱。因此,宏对研发的投资始终不遗余力。

  据我的经验,企业投资研发并非难事,研发工作的困难在于如何评估、找出具有市场潜力的产品,并做出成熟的商品,这是比技术更重要的工作。因为每个研发计划都是一个系统,当中包含许多无形的经验,例如可量产的程度、品质的稳定度、成本等等,我称它们是技术的“可行能力”,是书本上学不到的,必须通过实际投入才能逐渐培养的实力。

  当企业拥有这些能力之后,还必须掌握两个关键条件:方向和时机。也就是朝什么方向进行研发,以及在何种环境与时机着手最为恰当。而这两个条件,更需要专业能力与经验的累积。

  但非常遗憾的是,大多数企业的研发人员都是资历较浅的工程师。因为有经验的研发人员,往往都会升迁为管理者;另一方面,资深的工程师也不愿长期从事基层工作,这也使研发人员不断流失。因此,如何传承经验便非常重要,靠文件的记录是一种方式,但那毕竟不是亲身体验,效果十分有限。根本之道是给研发人员尝试的机会,并给予指导、协助。

  宏非常重视研发,但不计较研发计划执行的成败,我真正在乎的是员工有没有从中积累经验,有没有学习的心。研发失败,可能是因为经验不够,也可能是因为整个大环境的技术水准并不成熟,所以不能马上商品化。但是如果能继续培养能力,客观环境条件成熟时,自然能够将其转换成赚钱的产品。

  从长期的眼光来看,研发能力的培养,远比单一计划的成败重要得多。

  1984年,宏刚刚推出第一部16位个人电脑,当时我们投资美国硅谷的日技高科技公司(由关联企业宏大创业投资公司投资),为了借助日技既有的科技实力,便派出一个六人小组远赴美国移转技术,进行工作站的开发,但是计划失败。由于工作站的技术比个人电脑要高,又有第一次的取经经验,两年之后,同一个团队再度到美国,任务是开发32位个人电脑,这一回,宏领先IBM推出32位电脑。

  1991年,宏投入巨资,开发每秒可执行百万条指令(MIPS)的微处理器为核心的RISC(精简指令系统电脑)个人电脑,并于1993年推出,结果因为配合的软件不够,在市场遭遇挫败。1995年年底,我们重新整合技术,利用英特尔的Pentium芯片,卷土重来,推出新一代高性能、低成本的服务器。

  宏多年来致力于创新,遭到的挫折不知凡几,但我始终觉得,在研发过程中,产品也许会失败,但提高技术能力是不会失败的。特别是当全球掀起保护知识产权的风潮时,增强研发能力不仅可以成长,更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图存的命脉。

  知识产权的挑战

  正向思考:一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为避免或降低造成损失,就要采取完全抵御或规避的手段。

  反向思考:付出合理赔偿,痛在心头,才能避免更大的损失。

  思考逻辑:付出代价,才能提高警觉;开发自己的知识产权,可与其他厂商相互授权,才能确保自身权益。

  

  身为信息业的一员,知识产权永远是我们最重要的课题之一。

  宏创立初期,虽然对专利与著作权这两个名词时有所闻,但当时台湾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仍是相当模糊的。但因我的个性使然,在设计产品的时候,只要发现与其他厂牌的产品有些微类似,我就会放弃原来的设计。所以,宏以自行研发产品起家,并没有触及知识产权的问题。

  宏首度遭遇知识产权的挑战,是引发自1982年推出的“小教授二号”家用电脑。

  “小教授二号”是根据“苹果二号”的理念重新设计,但属于形态有所差异的产品(当时台湾厂商所生产的都是与“苹果二号”一模一样的仿冒品,而我们下了许多工夫,不但体积较小,设计结构更是精简许多,重要的是,“小教授二号”与“苹果二号”并不兼容。

  宏从来没有抄袭“苹果二号”的念头,但是 “小教授二号”推出之后,因为价格低廉,设计独特,因此在国际上得到许多掌声,被德国《芯片》(CHIP)电脑杂志选为该年度“十大个人电脑代表作”,还上了英国《你的电脑》(Your Computer)杂志的封面。国际上的回响立刻引起苹果电脑的严重关切,并在全世界封杀这项产品。

  当时,苹果电脑在英国与南非等国展开对宏经销商提出起诉的行动。我们自认理直气壮,决心遵循法律途径解决,然而当我们深入了解到,在这些国家打官司的诉讼费用实在不是一家年轻公司所能负担时,就决定收手,只在亚洲国家与台湾地区继续销售。但是苹果电脑并不因此罢手,又委托理律法律事务所在台湾封杀“小教授二号”,但我们无论是法理,还是气势都站得住脚,便一直经营下去,直到推出“小教授三号”为止。

  开启台湾研究知识产权的风气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这期间,“小教授二号”在美国也出了问题,有一批货在旧金山海关被整批扣留。

  当时,外在环境对我们相当不利,因为《时代》杂志刚以大篇幅报道台湾是“海盗王国”,全岛充斥着“苹果二号”的仿冒品。虽然如此,我仍坚信“小教授二号”并不存在仿冒问题,于是委托美国著名的律师事务所处理,以便早日开展美国市场业务。

  然而,尽管律师一再与海关交涉,却始终不清楚问题出在哪里,后来才明白问题并不是出在产品本身,而是出于附赠的手册。

  原来,“小教授二号”在台湾推出时,为了增加消费者使用的兴趣,附赠了一本《看漫画学电脑》的小册子,原始的中文版是由台湾师大一位教授撰写的,内容深入浅出,得到了消费者的好评,我们还请原作者将它改编成英文版,结果作者沿用了部分苹果电脑的说明书,才引发了这场侵犯著作权的事件。

  严格说来,若要从机器本身论断是否仿冒并非易事,但是这本手册却让我们失去了立场。最后,这一整批电脑就这样被扣关而无法

  退回。

  在这个阶段,国际上对电脑软件著作权涵盖范围的认定尚未有成熟定论,仍存在相当大的灰色地带。另一方面,台湾当时正大力取缔电子游戏业者,许多生产厂商便转而开始仿冒“苹果二号”。宏在经历这个惨痛教训之后,深切体会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便主动从美国邀请三位专业律师到台湾召开一场介绍知识产权的研讨会,与会人士包括产业界人士、工业局官员、教授,将知识产权包含商标、专利、著作权和营业机密的概念引进岛内,也开启了台湾研究知识产权的

  风气。

  1983年,我邀请台湾世新大学法学院院长郑中人加盟宏,成立法务室(我与郑先生相识,是因为协助电子游戏业向当局请命),而宏也从此开始进入知识产权制度化发展的阶段。在此之前,台湾已有企业设置法务人员的编制,但专门处理知识产权而且投入众多人力从事研究的企业,宏堪称是台湾第一家。
中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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