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寡,是统治阶级极力提倡的,一部分被“忠臣无二主,烈女无二夫”思想控制了的妇女,“耻再嫁”(同治《宁国县通志》卷一),“知重名节,以再嫁为耻”(嘉庆《旌德县志》卷一)。守寡,对于没有独立经济的妇女来说,在富贵人家生活有着落,尚可维生,对贫穷人家,就极其困难了,所以有一部分寡妇要再婚,但是仍有一部分人身处贫贱,犹守空房。如武进郑马氏29岁丧夫,身边有三男一女,夫家、娘家都穷得“室如悬磬,无以度日”,好心人劝她改适,马氏表示“宁饿死,不改节”(《荥阳郑氏大统宗谱》卷二),终于把孤儿养大,可算是守寡者的典型。嫠妇不仅失却丈夫的爱,还受一些人的欺凌,生活艰难,备尝人间的辛酸,是人生的极大不幸。
守贞,又是守寡中最悲惨的事情。有的未婚妻在未婚夫亡故时殉情死去,有的到夫家,或在娘家守寡。如前述石埭县方坤妻李氏殉夫事,其子方启祥先方坤夫妇死,启祥聘妻林婉卿闻丧,来守孝,面上刺“守制”二字,表明誓不改嫁的决心。
未婚妻守贞已属离奇,更加惨怪的是广东的“慕清”。
广东风俗,把未婚妻的不出嫁叫做“守清”,“原未许嫁而缔婚于已死之男子,往而守节,曰‘慕清’”。据说,有许氏少女向父母要求同意她慕清,双亲不答应,她说姐姐没有嫁着可心的丈夫,生活痛苦,二老也担心,设若我再遇到那样的人,不是让你们更难过了吗?而且我身体瘦弱,不能适应家务劳动,嫁出去也没有好处,找个死鬼做名义上的丈夫,我就可以安心生活了,要不然就出家做尼姑,那样名声反倒不好。她父母见她态度坚决,只得依从。恰巧有个姓陈的未婚男子死了,就把她“嫁”到陈家。陈家小姑和这个嫂子很处得来,虽已定亲,也把婚退了,求慕清在家(俞樾《右台仙馆笔记》卷一)。许氏女的那一番议论,说明在残酷的封建制度下,女子出嫁后可能遇到的种种不幸,因此,还不如独身的好。守清、慕清,是妇女丧失人生乐趣情况下的婚姻习俗。未婚而守节,在社会上层也有不同的看法。有反对者,理由是:据礼法规定,未婚夫死,未婚妻列入齐衰之服,三年丧毕,就可以脱离关系了;再说婚姻包括一系列仪式,有定婚礼、结婚礼,未婚夫亡,即没有举行过结亲仪式,算不得真正夫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守贞是诡僻的行为,不符合圣贤的礼教。嘉道时学者俞正燮说:
后世女子不肯再受聘者谓之贞女,其意实有难安:未同衾而同穴谓之无害,则又何必亲迎,何必庙见,何必酒食以召乡党僚友,世又何必有男女之分乎!
他认为赞扬贞女的人是贤者没有认真思考这些问题的缘故(《癸巳类稿》卷十三)。比较起来,还是倡导守贞的社会舆论强大。清朝政府对于守贞既不反对,也不鼓励。“独室女未婚守节及以身殉者例勿旌”(《朱文端公集》卷二)。规定是这样,然而旌表的贞女并不少。总之,统治阶级的提倡,是产生守贞、慕清现象的重要原因,即使俞正燮等反对守贞的观点,也是在圣贤规范里打圈子,并不能揭露封建势力压迫妇女的实质,因而很难起到制止守贞的作用。
守节者、殉葬者中,社会上层家庭的女子比较多。但是,下层妇女中有一种守节现象,当作深入分析。先看几个操持家务的孀妇事例:
宝山潘杨氏,“家贫,凭十指以给衣食,奉翁姑,孝养无缺”。
同县李周氏,“日治布以课子读”(光绪《宝山县志》卷十一)。
奉贤曹吴氏,“佣工奉姑,生养死葬,凡曹姓柩,无祀暴露,概为埋瘗”。
同县范沈氏,“抚孤耕织,营葬三世”(光绪《奉贤县志》卷十四)。
金坛刘汤氏,“家无斗储,勤十指以给”。
同县史程氏,“日夜纺织,易布易粟”(民国《金坛县志》卷十)。
这类资料很多,在地方志的列女传里可以随手拈到。有浓厚封建思想的地方志作者,利用她们的孝顺公婆宣扬三纲五常的道德伦纪。不管潘杨氏等人的行动是否出于封建伦常的支配,她们的行为本身却更重要。她们是贫穷的妇女,她们的劳动维持了由于男子死去而陷于绝境的家庭,她们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使老人得其终,终而有葬,使儿童得其育,长而成人。这是有社会责任感者敬老养幼的美德。妇女再婚现象的普遍存在统治者反对和阻挠寡妇改嫁,就表明这件事情中有斗争。对于这个问题,社会上存在三种力量:一方面是阻挠女子再婚,一方面是要求再婚的权利,还有一种破坏妇女贞操的恶势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