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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态剪影(二)
妇女生活与缠足风习(2)
作者 : 冯尔康


  讲到女子的生产劳动,很自然地联想到她们的缠足问题。缠足,是对女子身体的摧残,缠足与天足,是一种尖锐的斗争。

   徐珂说广东等省女子参加农作,紧接着讲:“盖其地之妇女皆天足也,常日徒跣,无异男子。”他看出从事田间劳动的妇女,和男子一样是大足,没有包裹过。确实,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女子天足的大有人在。顺治间,王沄到福建游历,见“泉漳之间,弓步绝迹”(《漫游纪略》卷一)。乾隆时,袁枚在所著《随园诗话》卷十中说:“江宁城中,每至冬月,江北村妇多渡江为人佣工,皆不缠足。”

  

   卖花妇女

  

   光绪间修的《奉贤县志》说该县十家村地方,“务农者多,妇女不裹足,不避寒暑风雨”,能肩负致远。独逸窝居士辑《笑笑录》卷六录有《余墨偶谈》一则,说广西“乡村妇女率大足,肩挑负贩,与男子同”。妇女天足的地方,恰是她们参加农业生产的省区。相反,北方妇女下田少,弓足则多。钱泳在《履园丛话·裹足》里说:“足之小者,莫如燕赵齐鲁秦晋之间。”天足多参加生产劳动,裹足则多从事家务劳动,足的状况与劳动性质相关联,就不是偶然的巧合了。

  

   裹足与否,汉族统治者认为是重大的事情,宋元以来,统治阶级把缠足作为妇德、妇容的内容,认为只有三寸金莲的女子才可能有教养,才美丽。方苞把女子天足而又赤脚视作禽兽,极端鄙视,就是这种观点的反映。所以裹足与否,就涉及妇女的身份地位了。吴震芳在《岭南杂记》中说:“岭南妇女多不缠足,其大家富室闺阁则缠之,奴婢俱赤足行市中,下等之家女子缠足则诟厉之,以为良贱之别。”(转引民国《陆川县志》卷四《风俗》)钱泳在上述书中则说:“两湖、两广、云贵诸省,虽大家亦有不缠者。”在两广裹足成为大家闺秀的事情,她们不弓足的只是例外。统治阶级最要求妇德、妇容,他们家庭的女子缠足就很自然了;一般人家的妇女要干活,讲究不得“妇容”,并不一定要追逐时尚的缠足;婢女贱妇,供人使役,她们的天足,倒可分出良贱,是以社会上不许缠足。裹足成了社会上层家庭女子的权利,天足是下层人家女子的本分。天足、弓足倒成为不同家庭妇女的分界线。缠足本来是对妇女的迫害,却变成了一部分女子的“权利”,事情的颠倒竟至如此!封建制度的腐朽,统治阶级道德的败坏,才产生这种奇奇怪怪的逻辑和恶劣的情事。

  

   满族妇女察看汉族妇女小脚鞋

  

   在裹足问题上,清初统治集团内部有不同的意见。满族统治者因本民族妇女是天足,在未入关以前,防止汉化,于崇德三年(1638)下令,禁止满族女子效法汉人缠足,否则治以重罪。入关以后,推行剃发、易衣冠法令,强迫汉人满化,穿着满式服装,改用满式发型,并以此作为汉人归顺的标志,其中也包括禁止汉人缠足。顺治二年(1645)下令,自此以后,满汉人等所生女子不得缠足。康熙三年(1664)重申禁令,规定:若康熙元年以后所生女子违法裹足,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议处;兵民之家则交付刑部责40板,流徙;十家长不能稽察,枷号一月,责40板;该管督抚以下文职官员有疏忽失于觉察者,听吏、兵二部议处(《履园丛话》卷二十三)。立法如此森严,有类于“留头不留发”了。这与汉人士大夫思想和民情严重不合,推行不下去,不得不于康熙六年(1667)松弛这项禁令(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二十五)。当时士大夫的抵触情绪,即从日后对王熙的讥可知。王熙在康熙五年至七年间任左都御史,上疏主张禁止缠足,并表示从自己家属做起。《桐荫清话》的作者为此写道:“奏疏中有足发噱者,康熙中左都王熙疏禁女子缠足,首云‘为臣妻先放大脚事’。”(《笑笑录》卷六)清初禁裹足之风过后,亦有有识之士表示对缠足的不满,钱泳、袁枚可为代表。钱泳认为裹足是人情所不乐意的事情,而“天下事贵自然,不贵造作”,应顺乎人情,不要提倡缠足。他还认为小脚与妇德、妇容没有关系,不必为此而束缚女子。他更认识到缠足有害于人的身体和国家兴盛,他说:“妇女缠足,则两仪不完;两仪不完,则所生男女必柔弱,而万事隳矣!”他对缠足的历史作了考查,他说不是为考订而考订,因为这是“系于天下苍生”的大事,应当弄清楚它,从而消灭这种现象。钱泳从国计民生出发,对缠足呼喊出那个时代最清醒的强音。

  

   缠足,从本质上说,是适应上层社会奴役、玩弄妇女的需要,是对女子的人身摧残;妇女要取得这方面的解放,只有到生产劳动中才能获得。这种体质的解放,同改变被压迫的社会地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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