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很早就有对不顾及廉耻的行为的惩罚条款,但是否动真格的却令人怀疑。公元203年,当圣女佩尔佩图和费里克特被判死刑时道德法庭允许她们穿着衣服对抗那头对她们行刑的公牛。观众看到这种场面满场轰动,因为她们身上只披着简单的网纱,“年青女子身材娇美,另一方面还因为这女子刚生过孩子,乳房格外显眼”。佩尔佩图和费里克特又被带回去,衣着得体地回来了。当公牛有力的一击用牛角撕开佩尔佩图的衣服时,她第一反应是赶紧把衣服掩上,“她更在意的是不要丢人显眼,其次才是疼痛”。
这三个世纪是人的观念转变的历史关头。古代文明中,裸体主要属于表演,其次才是惩罚。面对年青的女基督教徒的羞辱,人们考虑的是怎么才能使她们少受些羞辱,然后才是对她们的嘲弄。受难者的苦刑,尤其是女子,很多人还是处女就走向了死亡之路,无疑加强了犹太-基督教义中裸露和惩罚之间的联系。从布鲁诺时期到高迪瓦时期,人们喜欢公开侮辱妇女。
第一个反对这种裸体示众的大概是艾蒂埃纳.德.伏热尔。这位主教主张对犯有通奸罪的女人进行“私下”惩处,人们可以推测他的意思是为了避免把事情闹大。当然他还没有像耶稣那样敢于宽恕犯有通奸罪的女人。他只是建议戴绿帽子的丈夫把他们的女人拴到牲口棚里去……取好色之驴影射淫荡之意。
这样出现了替代处罚的形式,就像塞萨雷那位骑士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样。交一笔钱可以免于受辱。根据1398年9月27日颁布的一条法令,在布勒耶和布高耐这两个地方,住在城里的妓女要缴纳一项奇怪的税款:过桥费或罚款,都是4个硬币……这就是廉耻的价格?这笔钱在当时只够买两三个大面包,不会使市政收入增加多少,不过罚款已初步具有赎罪性质。
最简单的形式还是让罪人穿上一部分衣服。贬低人格的方法很多,比如在汝安维尔罪人可以穿着长裤、衬衣,如果罪行特别严重,就在他们脖子上套上一堆猪内脏,“多得只露出鼻子”。(CH 371 P 315)花样繁杂,寓意不清,有时很难讲清楚其中的含意。“裸体”和“只穿衬衣”两个词完全可以互相替代。中世纪“裸”的概念是脱掉衣服,甚至含有剥夺其武器的意思。裸露的意思是广意的,如同今天,不会只指裸露生殖器。“赤裸裸地只穿衫衣”,这种说法很奇怪,并且各个时期都在使用,也就是说“裸”只是强调一种令人尴尬的境地,而不是狭意的真实裸露。
裸露的这种象征意义在修道院的院规上有充分的体现。比如,犯了错误的修道士必须裸身赤脚到教士会去接受处罚。“裸身赤脚”?伯努瓦T是这样解释的:“穿着衫衣,或者根据各教堂和修道院的规定裸身,不过要穿着裤子和靴子。(265)”(部分)裸身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受辱。圣朗夫朗修道院使用这一条院规用来惩罚犯了错误(P500)、不认错(P499)或者把耶稣的血和肉掉到地上的修道士(P492)。对于其他人,甚至犯有严重错误的人,不再用裸体惩罚。鞭笞也是隔着衣服打在外面(P497)。
公元817年,埃克斯-拉-夏倍尔的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决议,规定“不管修士犯有什么错误,都不能对其当众裸身鞭笞”。使用这项决定要视不同的修道院而定,并不强行要求所有的修道院都要执行,但是从此体罚和象征性惩罚有了明确的分界线。
最详细的规定还是宇达尔利克修道院(1086)的院规,这些规定在理论化之前巴黎的克吕尼修道院一直在使用和遵循着。犯错误的修道士为了处罚方便(III,3 和8)要赤裸上身到修道院长那里去领罪。但是为了顾及廉耻,粗泥毛料袍子又不能脱掉,那么怎么裸露上身呢?为此特意定了一套特殊规矩。“袍子领口左右敞开,露出双臂,袍袖系在腰间,右手拿荆条,左手拿折好的僧帽。请同门师兄前面引路。前往院长处,把荆条和僧帽放在院长面前领罪(P734)”。修道士不得在院长面前脱衣,也不能在院长面前穿衣。领罪完毕之后,退出,穿好袍子,衣冠整齐地回来跪倒在院长面前谢罪。
“如果修道士的错误是在公众面前犯的,就要当着大家的面处罚,以儆效尤”(P735)。处罚要“当众进行,最好在大街上,把犯罪之人衣服脱光,捆起来,加以鞭笞。”罪行告示也是惩罚的一部分,轻重要视罪行严重程度和犯人的身份而定。比如初犯者可以穿着袍子而不必光着上身挨鞭笞,用的也是较细、较轻的荆条(P742)。我们从这些细节中可以看到在处罚犯罪的修道士时裸露示众和鞭笞是分开的。
在穿衬衣和赤身之间还有些过渡,比如在女人的衬衣里面塞一块石头,迫使其不得不把衣服撩起来。撩得越高,衣服就显得越短,捉襟见肘的样子实在好笑而且很累人。
笞刑示众与修道院一样存在问题。直到大革命时期,笞刑示众时都穿着袍子,至少有一块遮羞布前后挡一挡,这在达姆鲁戴尔的木刻画中曾有所表现(P362)。好像还有一些专门负责对女犯人行刑的女刽子手。圣路易国王曾下令对确实犯有亵渎神明罪的人施以杖刑,“男犯有男性杖打,女犯由女性杖打,男人不能在场”,不过是否执行就是另一回事了,因为这位国王的命令有时很难执行。
如果根据达姆鲁戴尔的描绘,十六世纪的弗拉芒地区行刑时就不会有悖于廉耻观念。受刑者除了受裸体之辱外还有考虑其它问题以及掩饰其它东西,他们“被剥得光光的,梆在一条窄板凳上,背朝下,肚子朝天,在私处盖着一块小布条。”现代的宗教审判法官大概不会这么细心吧。
但是千万不要把理论和实践混为一谈。如果说男囚受这种折磨的例子并不多见,但女囚却又当别论。1617年,雷奥罗拉加里盖不是因涉嫌盗窃首饰而被捕吗?她被搜身,连内裤都不放过,典狱长想趁机捡便宜,亲自动手,他笑嘻嘻地说要把手伸到那里摸一摸(270)。他是不是企图把这个很久以来让全法国都为她的绝对权威而感到害怕的女人的脸全部丢尽才算甘心?看来,侮辱对方正好表现出对没落权力的恐惧。
需要审讯一个妖女吗?那就更要小心从事,使出浑身解数。因为,女性的淫荡诱惑是妖魔最基本的本领之一(如同后来淫荡成为癔症的病因一样)。妖魔总是与淫荡分不开的,因此要到最秘密的地方去寻找妖魔:妖女为了俏然行事,“确实有些迷人的本事,能钻到衣服里,藏到体毛中,有时常常进入无法说出口的最隐秘的地方(271)”。为了使她们开口,仅仅施以酷刑还远远不够的,因此需要把她们剥光、剃光。剃头?剃体毛?我们知道这些女人毫无廉耻可言,她们可以毫不害臊地去舔魔鬼的屁股,在疯狂的魔鬼晚会上委身于任何人。宗教审判法官有时也会这样。“即使在德国,此种剃毛,尤其是剃体毛常被视为极不光彩之事,这就是我们剃体毛的原因,但其它国家的法官常会下令剃光女犯人的下身。库梅斯的宗教法庭在1485年就干过这种事。该法庭曾下令剃光过41名妖女的体毛。这事发生在靠近米兰的奥地利大公的边界附近的布尔比亚,通常称为莫尔本塞尔巴的地区。”
妖女被如此这般地修理过后,审讯就可以开始了。“无感觉区域”的理论可以让法官潜在的性虐待狂任意发挥,因为魔鬼进入人体后会在身体某个部位留下一个无感觉的标记,那需要用针在胸前、腰间和大腿内侧扎刺才能找到……那么最后找到了吗?不得而知。但魔鬼附身却被证实了。
犯人被拷打、罚款、折腾个够之后,就剩下行刑了。这时,也是最后一次,还要剥光。被判火刑,有时要全部脱光,有时可以穿一件黄色袍子。行刑完毕后,袍子归行刑的刽子手。除非公开向教会认罪,罪犯要在刑场当场脱光衣服。很多表现行刑的木刻画和故事曾绘过遗留在行刑台上的袍子和裤子。1625年,被判弑婴罪的年青的海伦娜.吉雷赴刑时,笨手笨脚的刽子手没把她一下子杀死,愤怒的群众把她救下,袍子留在行刑台上,后来还去索要回来。
可能某些更古老的文献表现被吊死的犯人有时穿袍子,有时又是赤身裸体。最著名的要属普兰西.德.皮埃尔.勒维出版社出版的维庸的《墓志铭》中的插图。中世纪的法律还是很讲道德的,人们只是想从这幅木刻画中看出其象征意义,并无刻意追求真实。当时法律中的宗教色彩非常浓厚,必须对死者保持基本的尊重,即使死者是罪犯。1315年,王国总督昂格朗.德.马里尼经历了一场轰动一时的官司,在他身上加了41项罪状,然后把他处死。“死后,被分尸、剥光、赤裸裸地丢到大街上,再盖上另一套衣服把尸体摆成十字架形。这是人们听说的第一例最为肆无忌惮、最为奇怪的抢劫和迫害。”小偷把被吊死的罪犯所有的衣衫偷走,法庭又给他穿上衣服,怎么能让他衣衫全无地随便暴尸街头呢?当然不能。即使是把斩首的罪犯吊起来示众也要装到麻袋里才行,不能允许出现暴尸街头的现象。
到了十六世纪,是否由于内战混乱和仇恨的缘故人们对人类的尊重已经荡然无存了?1587年出版的,由被害者的亲属亲自撰写的《玛丽.斯图阿尔王后之死》使我们不得不相信这一点。行刑的刽子手拒绝王宫内侍宫女的服侍,自己动手粗暴地剥光王后的衣衫。凤袍一直脱至腰间,紧身上衣也被扒掉,“比大理石还洁白的玉颈酥胸裸露无遗。而王后甚至还说自己可以不用宫女服侍,不过她又说自己不习惯当着这么多人(据说旁观者达四五百人)脱衣。”刽子手不愿意把王后的尸体还给亲属,而“自己动手把王后的鞋子脱掉,随心所欲地处置王后的尸体”,据一位佚名编年史作者透露,这个刽子手偷偷地在人们交口称赞的美丽的王后身上大占便宜。
除了后来发生的几个极特殊的案例中加进了一些个人恩怨、欲望和执拗凭添了不少不必要的麻烦之外,自从圣路易时期以来,法庭的审判还算公正。某些来自民间的传统作法,虽说还保留着裸体示众的习俗,但是给犯人留有余地。那位人所共知的滑稽诙谐的加斯东.德.奥尔良使用古老的习俗驱逐巴黎的高级妓女时,也是小心谨慎。另外即使搞这种裸体示众也是地方民俗成份多于赎罪成份,与现代的要求相吻合。比如,阿登省就不像前人那样在女犯人的衣服里塞石头,而是改用围裙搬运石头。
相反在民间和私人审讯中裸体示众(有时还要打屁股)却一直是常用的手段。因为大家很早就明白廉耻是人性的弱点,来自“下面”的教育比来自“上面”的教育更有效。
希腊人和罗马人经常使用这种方法,早期的基督教徒曾揭露过滥用鞭笞而打死奴隶的现象,但他们自己却继续使用鞭笞抽打罪犯、异教徒和孩子……甚至,最奇怪地还用鞭子抽打家庭教师!当然,只有达高伯尔国王可以这么做,那是为了惩罚萨德拉热吉耶对王室学生不够尊重的缘故(278)。
老规矩让诗人约翰.德.莫格要领受过这种惩处,宫廷贵妇人把他“剥得精光”,并威胁说要他尝尝鞭笞的滋味,因为诗人在诗中骂她们是妓女(《玫瑰传奇》9156)。诗人诡计多端,灵机一动,想起了对犯有通奸罪的女人的处罚。他说自己挨一顿鞭子心甘情愿,但只有一个要求:让“最淫荡的妓女”打第一下……“这样一来,没有人敢打第一下,这样一来,他才免了一顿鞭子(279)”。
全身赤裸往往与鞭笞联在一起,这种概念根深蒂固,有时让孩子产生误解。亨利四世曾记得一件事,使他终生难忘,那一年是1564年,他正在从巴约纳前往住在外省的萨隆-杜-克鲁的旅途中。这位纳瓦尔的小王子当时只有十岁,下塌于先知诺斯特拉达姆斯所在的城市。先知在王子起床时被引进卧室,以便在王子穿好衣服前给他相一面。预言家退出后对王室总管说他保证王子将来肯定能成为法兰西国王。后来预言成为现实之后,总管贝阿尔耐跟身旁的人讲起这件事时又开玩笑地加上几句:“为了让诺斯达姆斯看清楚,一直拖延时间,不给小王子穿衣服,小王子不知就里,心中十分害怕挨鞭子”。因为当时确实有这样的习惯,小孩子头一天犯了错误会在第二天早晨起床时挨一顿鞭子,因为早上睡过一觉之后会比头天晚上清醒得多。
不过鞭笞与裸体示众也不总是联在一起的,某些民间法庭可能只把应受惩罚的人裸体赶走了事。在埃科斯人们就是把胆敢藐视禁令而进城的麻疯病患者剥光衣衫赶出城去。1502年,进入巴黎的一名麻疯病患者遭到同样命运,被剥光衣服赶出了城。1576年,孔代王爵对曾经“辱骂而得罪过他”,“并杀害了派去执行公务的侍从”勃艮第地区的努伊居民进行过惩罚:“这个可怜的城市被付之一炬,血流成河,很多可怜的妇女和姑娘被强暴,没被强暴的也被剥得精光赶出了城。(282)”这篇文章是否有意强调这样的惩罚与杀戮、强奸完全是一回事?
裸体示众是一种惩罚,又是一种手段。贬低对方,打屁股,这是遇到难以应付的对手,又拿不出像样的理由说服人家不得已而采用的手段。当众打屁股,这是把对方当成淘气的孩子,把对手的话当做顽皮孩子的胡言乱语。一下子就把对手贬低为众人嘲笑的对象。十五世纪末,在兰巴迪地区,一位方济各会修士就曾使用过这种手段对付一位神学教授,因为这位教授在公开场合下胆敢诬蔑圣母玛丽亚的贞洁,他竭尽“诡辩”之能事论证“堕落的玛丽亚犯有原罪”,我们肌肉发达的修士听了非常生气,把这位神学家一把揪了起来,一下横放在膝盖上,撩起裤子,照着光屁股上就是一顿臭揍,这位演讲者只好乖乖地受着。“这位神学家竟然对圣母出言不逊,光着屁股(因为他没穿裤衩)挨了一顿臭揍。由于他的著作《特权》中引用了亚里士多德的话企图诽谤圣母玛丽亚,修士对他那本书也进行了批判。”旁观者还是头一次看到这种新型的辩论,大为开心。一位妇人在辩论过程中请修士代她向神学家说了四个字(意为骂人话),全体听众立即委托这位热心的圣母辩护人代他们每人揍这家伙一顿。果真如此的话,这位修士“要想满足所有人的要求,一整天都不用干别的事了”。最后,这位学究狼狈逃窜,他那一套胡说八道也就再没人信了。讲这件事情的贝尔纳丁.德.布斯蒂最后总结说可能圣母玛丽亚也在暗中保护这些狂热的信徒吧?因此完全可以把这段说教故事称为奇迹。
打屁股的花样繁多,这是人所共知的。在大革命时期兴起了“爱国主义式的打屁股”,因此妇女们都穿起了长裤。曾经作为人民妇女旗手的“漂亮的列日女郎”戴卢瓦涅.德.梅里古尔于1793年5月31日就受到过这种处罚,因为她支持吉伦党人布里索,山岳派女斗士们埋伏在杜伊勃宫附近,把这位自由派女战士撩起裙子狠狠揍了一顿。米歇莱写道:“她的尊严和勇气被这种野蛮的手段所扼杀”(285),从此精神失常,被终生关押。体罚由此发生了奇怪的演变。鞭笞不再是致命的,取而代之的是贬低对手,在光天化日之下把对手屁股剥光,当众羞辱,使陷入伟大而空洞的思想迷宫中的人猛然回到现实的物质生活之中。
通俗文学对这一主题津津乐道,并运用到了极致。以鞭笞为内容的文学热在1907—1910年间达到了顶点:自从阿波里耐发表了《一万一千笞杖》之后,让.德.比尔甘,艾梅.冯.罗德,维克多.勒加, 皮埃尔.杜.马克雷等人都热衷于体罚的题材,并且还加了很多色情成分。而1907—1910年间也正好是弗鲁弗鲁派和廉耻同盟会对有关戏剧舞台的裸露现象争论激烈的时期。看来,没有任何东西是偶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