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此时,张作霖正全力以赴地备战,准备与吴佩孚打第二次直奉战争。开始,他曾错误地认为:有关中东铁路的问题拖得越久,苏联就会越不耐烦,就越有利于自己的备战。但是,当他见到气势汹汹的加拉罕,并听他暗示苏联政府准备派出大批红军进入中东铁路沿线清剿白俄匪军时,张作霖有些动摇了。再加上全国各界“与苏建交”呼声的影响,他决定在对己有利的基础上,与苏方洽谈建交事宜。不久,他向自己的外交帮办杨卓透露了和苏联讨价还价的“停止援助冯玉祥”等三条原则。①
后来,经过杨卓的游说,张作霖轻信了苏方口头允诺的“三原则”,同意接受苏联政府与北洋政府签署的《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议》和《中俄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此外,还由奉系的代表与苏方代表于1924年9月20日在奉天(今沈阳)签署了《中华民国东三省自治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政府之协定》(简称《奉俄协定》)。
《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议》规定,中东铁路纯属商业性质;暂由两国共管;除该路本身营业事务直辖于该路外,所有关系中国国家及各地方主权之各项事务,如司法、民政、军务、警务、市政、税政、地亩(除该路自用地皮外),概由中国政府办理。
同时签订的《中俄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对如下事项予以规定:
一、中东铁路设理事会为最高议决机关,理事会由十人组成,两国政府各派理事五人。理事长由华人担任,副理事长由俄人担任。监事会由五人组成,华人为两人,俄人为三人。监事会会会长由华人担任。
二、铁路管理局局长由苏联公民担任;副局长两人,华俄各一人。局长及副局长均由铁路理事会委派,由各该国政府核准。
三、铁路管理局下属各处长及副处长亦由理事会委派,如处长为俄人时,副处长须用华人;处长为华人时,副处长须用俄人。
四、铁路预算和决算提出的程序以及动用进款的手续方法等。
《奉俄协定》就中东铁路、航权、疆界、商约、税关条约以及宣传等问题达成了协议。在第六条的“补充”款下强调:“缔约双方政府互相担任在各该国境内不准有为图谋以暴行反对各该政府而成立之各种机关或团体之存在或举动。缔约双方政府允诺,彼此不为与对方国政治上及社会上之组织相反对之宣传。”
按照《奉俄协定》规定,中东铁路应由中苏两国共管,所有权益中苏双方各半,双方是平等的。《协定》签字后,苏联如愿以偿地接收了中东铁路,但对《协定》中规定的其他事项则一概置诸脑后。加拉罕和库兹涅佐夫对以前的口头承诺全都不认账了,他们的意识和做法直接影响了来中国任职的下属。
1924年10月3日,新到任的中东铁路管理局局长伊万诺夫,未经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同意,就粗暴地将原地亩处处长关达基等人撤职看押(后经张作霖下令释放)。同年12月1日,由苏联人把持的中东铁路管理局下令停发对各教堂的补助费,神职人员被免职,并令其自谋生计。1925年4月9日,伊万诺夫局长又发布“94号命令”,即停止任用中、苏两国国籍以外的所有员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