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两国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迅速建立正常的贸易和经济关系。随后根据缔约双方遵照最惠国的原则,另行缔造有关贸易经济的条约。
三、中国政府承担下列义务:
(1)不给俄国反革命的个人、团体或组织以任何支持,不准他们在中国境内活动。
(2)在签定本条约时,须将中国境内反抗苏俄及其盟国的军队和组织解除武装,加以拘禁,并引渡给苏俄政府,同时把他们的武装、物资、财产全部移交苏俄政府。
(3)苏俄政府对于那些对中华民国进行叛乱的个人和组织,亦负有同样的义务。
四、凡居住中国的俄国公民当一概服从中华民国境内有效的一切法律和规定,不得享有任何治外法权。居住俄国的中国公民服从苏俄境内有效的一切法律和规定。
五、中华民国政府承担下列义务:
本条约签订以后,中国政府立即同未经苏俄政府委任而自命为俄国外交和领事代表的人断绝关系,并把他们逐出中国国境。
将中国境内属于俄国使馆和领事馆的房产以及使馆和领事馆的其他财产和档案,归还以苏俄政府为代表的代表团。
六、苏俄政府放弃中国因义和团起义而付偿的任何赔款,但中华民国政府不得在任何情况下,把此项赔款付给非法提出此种要求的前俄国领事或任何他人或俄国团体。
七、本条约签定以后,中华民国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应立即互派外交和领事代表。
八、俄中两国政府同意为苏俄需要另行签订使用中东铁路办法的条约,在订立条约时,除中俄外,远东共和国亦可参加。
苏俄外交人民委员部提出协定的上述各点作为主要条款,同贵国代表进行友好协商,为了两国的共同幸福,中国认为需要提出修改意见,亦可友好协商。
中俄两大民族的关系,不限于上述协定中所述各点,两国代表今后还需要另外签订专门协定,解决贸易、国境、铁路、关税以及其他等等问题。
苏俄方面将尽一切力量以求建立双方最密切最真诚的友谊,希望中国政府具有同样的诚意,并迅速提出建议,以便尽快缔结友好条约。①
在上述宣言中,已经没有了如第一次宣言曾提到的“不受任何报酬”地“返还中东铁路等财产”的内容。显然,苏联人是有意回避这个关键问题。
而宣言中提到的“远东共和国”,则是在远东地区存在时间不长的一个过渡性地方政府。
“十月革命”后,苏联红军开展了反对外国武装干涉、肃清沙俄残余势力的武装斗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