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章等人一厢情愿的“联俄制日”方略,最终导致了沙俄政府梦寐以求的以中国哈尔滨、长春、沈阳为主要干线的中东铁路的产生。①
中东铁路始建于1898年,完工于1903年。李鸿章于1896年与沙俄政府签订的《中俄密约》,实际上使俄国攫取了中东铁路的修造权。在随后的实际运作中,中俄两国政府又相继签订了《入股伙开银行合同》、《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公司章程》、《东省铁路公司续订合同》等条款。通过这些条款的签订,沙俄至少得到了如下“合法”权益:
1.设立银行以及拥有货币发行权。道胜银行是承建中东铁路的主要金融机构,为使其具有国家银行的性质,同时也为中东铁路蒙上“中俄合办”的面纱,沙俄政府积极鼓动中国入股,即所谓中俄伙开银行。最后,清政府决定以500万两库平银入股,但银行经营的一切权力实际操于俄国人之手。因为俄政府以相当于1000万两库平银入股,占有股份远高于中国。按1903年的评估,整个中东铁路价值为3.75亿金卢布。除铁路资产外,中东铁路公司还有20艘轮船、数个码头及所属运河等共价值1150万金卢布的资产。此外,该公司还有自己的电信局、矿山、林场、学校、医院、法院、护路队等。
根据中俄道胜银行条例规定,该银行不仅可以在中国开办一般银行业务,还负责代收中国各种税收,经营与地方及国库有关系的企业,铸造中国政府许可的货币,代还中国政府募集公债的利息,敷设中国境内的铁道和电线。
2.中东铁路的人事权。在《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第五款中规定:“凡该铁路及铁路所用之人皆由中国政府设法保护。至于经理铁路等事需用华、洋人役,皆准该公司因便雇觅。”由此,赋予了中东铁路人事任用权。
3.中东铁路附属地的建立。在《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第六款中规定:“凡该公司建造、经理防护铁路所必需之地,又于铁路附近开采沙石、石块、石灰等项所需之地,若系官地,由中国政府给予,不纳地价;若系民地,按照时价,或一次缴清,或按年向地主纳租,由该公司自行筹款付给。凡该公司之地段,一概不纳地税,由该公司一手经理。”
4.中东铁路的治安维护权。在《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公司章程》里规定:“为防铁路界内秩序起见,由公司委派警察人员担负警卫之职任,并由公司特定警察章程,通行全路遵章办理。”按此项,沙俄政府派出的军警实际侵占了东三省境内的主要铁路沿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