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一种肯定肉体的信仰
16世纪的宗教改革确实对天主教起了推进作用,但只是一点点而已。马丁·路德对婚姻的态度,跟奥古斯丁的一样,依然是以实用为主:性是有必要的罪恶,是(男人)抵制乱伦的一种方法。但马丁·路德确实比奥古斯丁进了一步,他认为神甫应该跟其他男人一样有贪欲的“权利”,而且有效地捍卫了他们的这一权利。因此,为了避免乱伦,神甫可以结婚。约翰·加尔文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他主张把性享乐合法化。但他仍然无法放弃当时普遍的观点,认为过多的感情,即使是在婚姻的温床上,也会导致强烈的欲望,进而成为一种罪恶。很显然,这仍然是一种不能过分享乐的观点。
令人意外的是,因为拘泥于清规戒律,故作正经,粗俗老套而经常遭到诋毁的清教徒实际上在摒弃中世纪的性爱观和婚姻观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以清教徒的观点,婚内的性不但是合法的,而且应该纵情享受。”——D.丹尼尔发表在《基督教对性和性别的观点》(1996)上的论文《清教徒,性和享乐》中这样描述。
性是美好的,它是上帝为人类创造的财富和快乐。显然,清教徒对性“并不拘谨、刻板”,但对“过分”的欲望仍然感到深深的不安,因为他们认为那样会使人堕落成动物,而且夫妻在交欢之前要祷告。当然,今天的人更喜欢在交媾的过程中哀求万能的上帝。
尽管清教徒的性生活“富有活力”,但教会的态度有了真正的变化,大约是在300年之后——而且基本上是在20世纪的最后40年。现在,任何一个基督教的主要教派都不会把生儿育女当成是婚姻的主要目的,只有梵蒂冈坚持否认避孕的合法性。性享乐被认为是男女合法的期望,很多教会都接受同性恋者、同居者入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