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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 公元1908年7月至12月
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3)
作者 : 张研


  他们得出结论:当此霸国主义时代,中国若想生存,若想国富兵强,“除采用立宪政体之外,盖无他术矣”。

  回国后,五大臣向慈禧太后密陈:“欲防革命,舍立宪无他。”他们认为实行君主立宪有三大利:

  

  一曰皇位永固。立宪之国君主,神圣不可侵犯,故于行政不负责任,由大臣代负之;即偶有行政失宜,或议会与之反对,或经议院弹劾,不过政府各大臣辞职,别立一新政府而已。故相位旦夕可迁,君位万世不改,大利一。

  一曰外患渐轻。今日外人之侮我,虽由我国势之弱,亦由我政体之殊,故谓为专制,谓为半开化而不以同等之国相待。一旦改行宪政,则鄙我者,转而敬我,将变其侵略政策,为平和之邦交,大利二。

  一曰内乱可弭。海滨洋界,会党纵横,甚者倡为革命之说,顾其所以煽惑人心者,则曰政体专务压制,官皆民贼,吏尽贪人,民为鱼肉,无以聊生,故从之者众。今改行宪政,则世界所称公平之正理,文明之极轨,彼虽欲造言,而无词可藉,欲倡乱,而人不肯从,无事缉捕搜拿,自然水消瓦解,大利三。

  

  并指出:“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之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慈禧太后颇为赏识,立即召开御前会议,决定“仿行宪政”。并于翌年正式颁布《宣示预备仿行宪政》上谕。

  

  

  要闻内幕之二:《钦定宪法大纲》取法日本

  

  1904年张謇和张之洞的幕僚赵凤昌曾印制日本明治宪法的译本上呈慈禧,据说慈禧表示赞同。自1905年至1907年,清廷先后派八名高官“分赴东、西洋各国”,考察宪政。根据各次考察报告,清廷认定英国制度没有成文宪法,且对君权有严格限制,不切中国实际,不能仿效。德国普鲁士宪法虽有典章,但仅帝国议会通过后即付施行,清廷认为系强加于皇帝,无视皇权,不能采纳。只有日本宪法,既已集编成典,又绝不侵犯皇家特权;事先既不受公众审查评论,公布时还像皇帝给国民的恩赐;民权较少,专制成分最多,接近中国国情,因此成为清廷拟定宪法大纲的蓝本。

  清廷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正是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的翻版。

  日本宪法确定君主的最高权力,遵循“主权在君”的原则。《钦定宪法大纲》主要内容为“君上大权”,正是依据这一原则。其十四条除个别条款或文字上不同外,与日本宪法如出一辙。第一、二条几乎直接从日本宪法翻译过来。关于臣民的权利与义务、议院法要领等,则依据权利来自君主的原则制定,“操纵之法,则必使出于上之赐予,万不可待臣民之要求”,“议院只有建议之权,并无行政之责,所有决议事件,应恭候钦定后,政府方得奉行”。

  当然另一方面,《钦定宪法大纲》也同日本宪法一样,引进了欧美国家的立宪原则,采取了“立宪制的原理”,体现了日本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的特征,出使德国大臣杨最曾说:“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决于舆论,已全揭一代宪法之精神。”

  事实上,当时日本的政体被后人称之为“伪立宪绝对主义”。而《钦定宪法大纲》所反映出清廷对君主权力的捍卫以及唯恐丧失之的恐惧,更远远超过了日本明治宪法。
重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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