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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 公元1908年4月至6月
国会为救亡之良药——全国掀起速开国会请愿高潮(4)
作者 : 张研


  1901年,梁启超发表《立宪法议》,指出“君主专制政体”、“君主立宪政体”、“民主立宪政体”三种政体中,“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中国当仿效立宪政体。同年张謇年著《变法平议》,主张效法日本,“置议政院”,“设府县议会”。1902年,康有为著《公民自治篇》,呼请“归政皇上,立定宪法,大予民权”,效法欧美及日本,“政制皆由民公议,议员由民选举,地方由民自治”。各报刊、杂志、书局纷纷发表和出版论著、书籍,介绍各国立宪史。到1904年,讲求立宪,已成潮流。此时,日俄战争在中国领土上爆发,日胜俄败,给国人以巨大刺激。舆论一致认为日俄战争结局是立宪战胜专制的铁证,立宪呼声陡然高涨,“上至勋戚大臣,下逮校舍学子,靡不曰立宪立宪,一倡百和,异口同声”。“立宪”与往日的“维新”一样,几乎成为“中国士大夫之口头禅”,“立宪之声,洋洋遍全国矣”。

  1905年,清廷迫于形势,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1906年正式宣布“预备仿行宪政”。这一举措不但使立宪思潮广为传播,而且亦使宪政实践提上议事日程。

  1907年3月以后,日本东京,康有为改保皇会为国民宪政会;梁启超成立政闻社;杨度组建宪政讲习会等。国内先后成立了江浙地区的预备立宪公会、湖北的宪政筹备会、湖南的宪政公会、广东的自治会等七十多个立宪团体,发动了轰轰烈烈的“速开国会”请愿运动。

  立宪派厘清了立宪理论。

  什么叫做“立宪”?“立宪”就是“制定法律,以法治国”。

  

  夫所谓宪者何?法也。所谓立宪者何?立法也。立宪国者何?法治国也。法治国者何?以所立之法,为一国最高之主权之机关。一国之事皆归法以范围之,一国之人皆归法以统治之,无所谓贵,无所谓贱,无所谓尊,无所谓卑,无所谓君,无所谓臣,皆栖息于法之下,非法之所定者,不能有命令;非法之所定者,不得有服从。凡处一国主权之管辖者,皆同一阶级,而无不平等者。此立宪之定义也。

  

  实行立宪是御外救亡的重要途径,国民参与政权,“上下共谋,朝野一气,一休一戚,匪不相关”,于是“举国团结一致”,可“为对外之举”;立宪可剪除专制政治的弊端,“上之则有民选议会,以为立法之府,制一法,举一事,非得议会之可决,则不能见之实行,下之集会、出版皆得自由,举国国民咸得发表其政见,以判论国政之得失”;立宪可保障多数人利益,“遍采舆论,形成公正”。

  立宪政治的两大基本要素和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是“国会”与“宪法”。

  国会有法律协赞权、财政监督权、行政监督权。立宪派以为,国会是国民意志的载体,国民意志通过国会得以体现和实践。所谓“国会之意思,即为国民意思;国会之行为,即为国民行为”。国会由上、下议院构成;上、下议院由代表国民的民选议员组成。“议员有议国政之权,国民有选举议员之权”,故“国会之实权,始终操于国民之掌握,而国会乃得经久而无弊”。上、下议院则根据“两院分立”和“两院协议”的原则处理两院之关系。
重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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