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日,清廷再发上谕,称:原厉禁“不准干预国家政治及离经叛道、联盟纠众、立会演说等事”,然“比年以来,士风颇见浇漓”,“国家要政,任意要求,动辄捏写学堂全体空名,电达枢部,不考事理,肆口诋诃,以至无知愚民随声附和,奸徒游匪,借端煽惑,大为世道人心之害”。26日,清廷又发上谕,具体指出:“京师辇毂之下,近闻有聚众开会、演说等事,殊属不成事体,流弊甚多。着民政部、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一体严行查禁。”
这显然是《结社集会律》出台的重要依据。《结社集会律》对于政治结社限制极严。规定“凡秘密结社一律禁止”,特别强调“各省会党,显于例禁,均属秘密结社,仍照刑律严行惩办”。一般性的政治结社“非呈报有案,不得设立”。
《大清报律》起草和颁布的历程要漫长得多。清廷有关部门最早开始起草《报律》,是在1904年8月,两年后约1906年10月,拟就草案四十六条。然清统治者十分谨慎,以为“事关法律,非详加讨论,不易通行”;并“以京外报馆由洋商开设者十居六七,即华商所办各报,亦往往有外人主持其间。若编订报律,而不预定施行之法,俾各馆一体遵循,诚恐将来办理分歧,转多窒碍”,而未予颁布。
本年(1908年)1月16日,民政部会同法部,调研“各国通例”,“参照内地情形”,拟出“改定草案四十二条”,交宪政编查馆审核。宪政编查馆秉承清廷意旨,增加了三条,并对草案中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
宪政编查馆对报律草案修改的突出特点,是加强对舆论的控制和对新闻
自由的钳制。如规定报刊发行前的送审制度:
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钟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均应于发行前一日午十二点钟以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
如规定不准刊登“诋毁宫廷之语,淆乱政体之语,扰害公安之语”,对违规者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第十四款之诋毁宫廷,第二款之淆乱政体,第三款之扰害公安皆侵入刑律范围。现在逆党会匪窜伏东南洋一带,潜图窃发,方且藉报纸之风行,逞狂言之鼓吹,此等情形,久已上烦宸廑,如照原案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之例仅处二十日至二年之监禁,附加二十元至百元之罚金,殊嫌轻纵,似应仍分别轻重办理。臣等共同商酌,拟请将原案第二十二条改为违第十四条第一款与第三款者,该发行人、编辑人、印刷人科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之监禁,附加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罚金,其情节较重者仍照刑律治罪。
《结社集会律》与《大清报律》的上述内容,明显暴露了清廷镇压人民革命的用意,暴露了清廷修律的本质所在。
然而,时代毕竟是前进了。清朝统治集团内部,对于言论、集会、结社问题的态度并不完全一致。一些开明官员反对一概排斥集会、结社,甚至呼吁清廷开放党禁,对学生的爱国热情采取宽容态度。《结社集会律》、《大清报律》颁布本身,便意味着千年冰封的开裂,便意味着清廷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尽管是有限制地承认——言论、集会、结社的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