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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公元1908年2月至3月
《结社集会律》与《大清报律》(1)
作者 : 张研
  “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钟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均应于发行前一日午十二点钟以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这是中国最早的报刊送审制度。尽管它出台的初衷是为了加强对舆论的控制和对新闻自由的钳制,但以法律的形式颁布,便意味着千年冰封的开裂。

  

  要闻报道:第一部新闻法的颁布

  

  本年(1908年)3月11日,清廷颁布《结社集会律》,共三十五条。该律规定“凡以一定之宗旨合众联结公会,经久存立者”为“结社”,有关政治者称“政事结社”;“凡以一定宗旨临时集众,开会演讲者”为“集会”,有关政治者,称“政论集会”。以上“与政治及公事无关者,皆可照常设立,毋庸呈报”;有关政治者“非呈报有案,不得设立”。“凡秘密结社一律禁止”,“各省会党,显于例禁,均属秘密结社,仍照刑律严行惩办”等。

  3月14日,清廷颁布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新闻法——《大清报律》。

  该律于1 月16日由民政部会同法部,以“各国通例”包括《香港新定报律》、《日本新闻条例》等为基础,“参照内地情形”拟定,经由宪政编查馆审核、“酌加损益”,于3月14日正式颁布。共四十五条,正文四十二条,附则三条。

  该律规定凡开设报馆、发行报刊,均须事先呈报官府;出版前须按规定时限,交由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检查。如违法刊登“诋毁宫廷”、“淆乱政体”、“扰害公安”、“败坏风俗”、“诋毁他人”等内容,对该发行人或编辑人分别处以罚金或监禁,直至禁止发行。

  

  要闻内幕:自由乎?钳制乎?

  

  《结社集会律》与《大清报律》的颁布,是在清末修律期间。

  对比此前此后所颁、体现以法学家沈家本等为代表,倡言资本主义“天赋人权”新观念、具有近代意义的一系列新法新律,《结社集会律》与《大清报律》中的若干内容,使人感到刺目的不和谐,仿佛“麒麟皮下露出了马脚”。

  《结社集会律》颁布之前,清廷曾于1907年12月24日根据慈禧太后懿旨颁发上谕,中有:

  

  惟各国君主立宪政体,裁决舆论,仍自朝廷主之。民间集会结社暨一切言论著作,莫不有法律之范围。各国从无以破坏纲纪、干犯名义为立宪者。况中国从来敦崇礼让,名分严谨,采列邦之法规,仍须存本国之礼教。

  朝廷预备立宪,期望甚殷,乃近岁各省绅商士庶,其循分达理者固不乏人,其间亦颇有浮躁蒙昧、不晓事体者,遇有内外政事,辄借口立宪相率干预,一倡百和,肆意簧鼓,以讹传讹,浸寻日久,深恐谬说蜂起,淆乱黑白,下陵上替,纲纪荡然。宪政初基,因之阻碍,治安大局,转滋扰攘,立宪更将无期,自强之机,更复何望?

  盖民情固不可不达,民气断不可使嚣。立宪国之臣民,皆须遵守秩序,保守平和……除报律已饬法部、民政部妥速拟定外,着宪政编查馆同民政部并将关于政事结社条规,斟酌中外,妥拟限制,迅速奏请颁行,倘有好事之徒,纠集煽惑,构酿巨患,国法俱在,断难姑容,必宜从严查办。

  
重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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