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亡清兴六十年(下) 上一章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第三部分
第三十九讲 建立大清(7)
作者 : 阎崇年




  皇太极设立的六部,既是“参汉酌金”,也是“清承明制”。但在“参汉”与“承明”时,清朝对明朝的典章制度,既要“使去因循之习”,又要“渐就中国之制”。最终制定出一部《会典》,那是清朝定鼎燕京后的事情。虽然清初六部同八旗制度并存,但已逐步取代先前八旗制所行使的国家权力。

  设都察院。崇德元年即崇祯九年(1636年)五月,皇太极在三院六部之外,仿照明制,设置监察机关——都察院。其职掌是参加议奏、会审案件、稽察衙门、监察考试等,“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有骄肆慢上,贪酷不法,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即所参奏涉虚,亦不坐罪”(《光绪会典》卷九九八)。崇德帝规定都察院的职能是:其一,督察皇帝,如有过错,直谏无隐。其二,督察诸王贝勒大臣,如有荒怠政务、贪酒淫乐等九项过错者,据实察奏。其三,督察六部,如刑部或断案不公,或拖延过久等,稽查奏报。其四,自身防检。鉴于明朝吏治,贪污行贿,都察院也不能免,指令其官,互相检查。皇太极特别指出:都察院官员为言官,“所言非,亦不加罪”(《清太宗实录》卷二九),即说错了也不犯罪,用我们今天话来说就是“言者无罪”,这是给言官的一个特殊待遇。但实际上也不是这样,言官要真说错了,触怒了皇帝,照样免官。

  创理藩院。这是清朝为管理蒙古事务而建立的机构。明朝对少数民族事务的管理,由礼部主客清吏司分掌朝贡、嗣封、敕印、接待、赏赉、通译等事宜,还设立四夷馆训练通事和翻译文书。清朝则不同。崇德元年即崇祯九年(1636年)六月十三日,皇太极命都察院承政尼堪为蒙古衙门承政,负责管理蒙古诸部事务。这是《清太宗实录》中首见蒙古衙门的记载。官制只分承政、参政二等,每等各有三、四员。崇德三年(1638年)七月二十九日,“更定蒙古衙门为理藩院”(《清太宗实录》卷四二),蒙古衙门成为清朝八大衙门之一。

  清内三院、六部、都察院和理藩院,合称“三院六部二衙门”,是在后金原有体制机构的基础上,参酌明制而建立的比较完整的国家中央机构。这是清初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它一方面表明,满洲定都沈阳,建立起能够管理满洲、蒙古、汉民的中央行政机构;另一方面则显示,沈阳政权是清的基地,“日后得了蛮子地方,不至于手忙脚乱”,就是为取得全国政权做了体制上的准备。从这一点来讲,皇太极比李自成高明。李自成当时忙于作战,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政权的架构形式,后来到了北京,以至手忙脚乱,不知所措,这是其失败的原因之一。

  总之,皇太极改国号“金”为“清”,标志着原先以女真—满洲为主体的女真国(金国),已经发展为以满洲为主体,包含汉族、蒙古族、东北和漠南等地域其他民族在内,民族多元、国家一统的大清帝国,并为清军入关后移鼎燕京、入主中原做了政治准备。皇太极下一步要做的就是继续同明朝争夺天下,一场重要的战争即将发生,这就是松锦大战。第四十讲松锦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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