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亡清兴六十年(上)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

第一部分
第一讲 崇焕之死(3)
作者 : 阎崇年




  二、惨遭磔死

  明崇祯三年即后金天聪四年(1630年)八月十六日(9月22日),明兵部尚书、蓟辽督师袁崇焕,惨遭磔刑,含冤离世。

  明朝的刑法,《明史·刑法志一》记载有五种:一为笞(chī)刑,如鞭笞;二为杖刑,如廷杖;三为徒刑,如监禁;四为流刑,就是流放;五为死刑,就是处死。死刑有两种:一是绞死,二是斩首。凌迟、磔死都是五刑中死刑之外的酷刑。

  什么是磔刑呢?“磔”字本来不是用于人的。古代在祭祀的时候,杀牲以祭神,就是把祭的牲肢解。肢解牺牲,就叫“磔”。后来变成一种对人的最为惨烈的酷刑,就是分尸,也解释作车裂,又解释作寸磔。有一部书叫《六部成语》,书中说:磔刑是“碎磔之刑也,俗名剐罪也”,也就是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清代六部成语词典》解释“磔罪凌迟”大意说:凌迟之刑,始于五代。正式刑名,见于辽代。行刑方法,各代不同。具体做法是:在法场立一根大木柱,绑缚犯人,刽子手用法刀,一片一片地剔受刑人的肉,先手足,次胸腹,后枭(xiāo)首。也有一寸一寸地将肉割尽,然后割生殖器,取出内脏,肢解尸体,剁碎骨头。有的受刑人肉被割尽,还未断气,心仍在跳动,甚至于还有视觉和听觉。凌迟用刀割,有8刀、16刀、32刀、64刀、128刀,甚至于有3600刀的。

  袁崇焕所受的就是这种惨无人道的酷刑。袁崇焕死时的惨烈,张岱的《石匮书后集》记载:“遂于镇抚司绑发西市,寸寸脔(luán)割之。割肉一块,京师百姓,从刽子手争取生噉(dàn)之。刽子乱扑,百姓以钱争买其肉,顷刻立尽。开膛出其肠胃,百姓群起抢之。得其一节者,和烧酒生啮(niè),血流齿颊间,犹唾地骂不已。拾得其骨者,以刀斧碎磔之。骨肉俱尽,止剩一首,传视九边。”

  就是说袁崇焕受刑的时候,从镇抚司的监狱被捆绑着押到西市(西市就相当于今北京西四丁字街这一带地方),然后由刽子手用刑,将袁崇焕身上的肉,一寸一寸地片割,鲜血淋漓,惨不忍睹。围观的百姓,有的从刽子手手里抢到一块肉用嘴咬,有的花钱买他的肉,有的争抢刚开膛取出的肠胃就烧酒喝、鲜血从齿颊之间流下,还唾骂不已。还有的没有抢到或买到肉而拾得其骨者以刀斧碎磔之,最后骨肉俱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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