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最大的缺点也许就是将理想当成现实。假如人人都性善的假设真的不是假设,也许就应当只要王道、不要霸道,只尚德、不尚力,只讲礼治、不要法治。但在现实社会中,对于十恶不赦、不可理喻的坏人讲王道无疑是对牛弹琴,对他们无论怎么教化都不会有用,对这些恶人大讲王道礼教,就等于是纵容犯罪。腐儒(可惜在当时的儒士中占多数)不管现实是否符合他们的理想,只把理想当现实,并且在这方面表现出了惊人的固执和自信,因此总是大谈王道德治,对他们的教化能力盲目推崇,不愿承认世上确有化导不了的恶人。
儒家另一个缺点就是重名轻实。既然王道比霸道好听,尚德比尚力高尚,礼治比法治温柔,干脆就对后者羞于道及,仿佛一提刑罚就刻薄寡恩,就会败坏风俗,一谈德教就温柔敦厚。然而他们并不是真的愚蠢到要废弃刑罚,只是要心照不宣,可以做,不能说。这就使儒家显得极其虚伪。如司马光之辈,一方面推崇礼治德教,俨然君子,但对包办婚姻的牺牲者阿云却毫无同情心,非要置其于死地,因为在他们心目中,阿云以妻杀夫,犯了纲常礼教,非要重惩不可,对触犯礼教者不可以礼教化之,这就是腐儒的逻辑,一到事实面前,就足以显出礼教的虚伪与残酷。
王安石则主张二者并重,不可偏废。他缩小了王道与霸道的距离,认为此二者皆是讲仁义礼信,只不过一是发乎内心,自然而行;一是以之为名,示之以仁义礼信而已。在他当政初期,即改变旧制,主动参与刑名。按照旧制,刑事案件只归审刑院、大理寺处置,位在中书省的宰相、副相不加过问,这并不是司法独立,而是表明对刑名不甚重视。在他出面过问刑事案件时,宰相曾公亮不以为然,王安石则据理反驳,认为如果审刑院、大理寺用刑不当,中书就应当过问,不仅中书应当过问,遇到重大案情,众议不决时,中书还应当上奏皇帝,听候圣裁。他主张由帝王亲自过问刑名,表明他对刑名十分重视,也是对腐儒轻蔑法治进行的有力还击。
王安石认为必须直面现实。现实既然是有善有恶,法制就应当有赏有罚。在《尚书新义》中,就有“敢于殄戮,乃以乂民。忍威不可讫,凶德不可忌”之语,主张对民应有恩有威,对坏人该杀就杀,不必忌讳其有凶残之名。这本来是大实话,也是治国应当推行的制度,却被后世儒者大加贬斥,说这有害礼教。是不是道学家当政之后就唯德无刑、民免诛戮了呢?其实不然,明清之世程朱理学大盛,结果更加专制,文字狱大兴,百姓动辄得咎,看来可以做、不能说就是作为封建统治工具的理学的特征。
王安石在法治方面的思想即使以今天的标准来看,也大都是合理的,可惜当时在推行过程中遇到了重重障碍,无法贯彻下去,更不能持久,因而其合理性和进步性无法得到进一步的显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