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世纪的王安石 上一章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

第三篇 改革
立法度(5)
作者 : 徐文明




  这一故事出自其政敌之口,真假难辨,很有可能是用来攻击王安石执拗、不近人情的杜撰。即便是真的,也只能说明王安石是一个严格依法、死抠法律条文的认真得近乎固执的人。少年因小事杀人固然不对,但对方确实是公然抢劫,以盗论处并无不妥。按照当时的刑律,捕盗确实无罪。假如当时也有辩护律师一说,王安石的辩驳确实十分有力。有司定之死罪,是因为二人平时关系亲密,强取者只当是朋友之间的玩笑,并不认为是劫盗犯罪,也没想到会遭追杀,开封府便认同强取者的想法,不认为是劫盗,这样少年的行为便成了故意杀人了,故罪当死。其实开封府及审刑院、大理寺的看法是有偏颇的,不能单方面认同强取者的看法,难道朋友之间就可以硬夺硬抢吗?或者说只是一只斗雀,朋友拿去玩玩何妨,何必因此杀人?其实一只鸟同样是个人财产,也是拿钱买来的,硬拿就是抢劫。王安石的固执只是说明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判案,不可随便掺杂人情因素。

  王安石还主张大量培养法律人才,让一批懂法知法的专门人才担任执法者。他认为法学是一门专门的学问,而且是与百姓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的大事,让那些只通过诗赋考中进士的人做官审案,等于是问道于盲、草菅人命。因此他在当政之后,便添设了“明法”科,考试律令、《刑统》大义和判案,后来又规定所有考中进士和各科的人都必须再参加一次“律令大义或断案”的考试,合格者才委任官职,这是因为中进士和各科者都有可能出任地方官,而地方官大都得负责审案,让不懂法的审案,就根本不可能公平判决。

  王安石重视法律,大力培养法律人才,主张官员必须知法,这本是一件大好事,却遭到守旧派的冷嘲热讽和肆意破坏。苏轼做诗言“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对此大加嘲讽。在他们心中,王道胜过霸道,尚德胜过尚力,礼治胜过法治,甚至连刑名法术的字眼都是罪恶、是他们这些君子耻于道及的,仿佛治国根本用不着法律似的。

  苏轼无权,只能发发牢骚,而司马光一上台,就在科举方面首先废除了明法一科。司马光的理由很简单,他称律令是当官的人才需要了解的,没必要让普通的士人预习。也就是说,只有统治者才有必要、有资格知法懂法,百姓是不应当知法懂法的,免得他们钻法律的空子。他还称“能知道义,则自与法律冥合”,道司马光手书义就是法律,不需要专门学习,这显然是以道德取代法律的陈旧观点。他对法律本身也表示不满,认为学习法律,就是“日诵徒、流、绞、斩之书,习锻炼文致之事”,如此没当官时就已经变得刻薄,从政之后又怎么可能成为好官循吏?因而设明法一科,不利于“长育人才,敦厚风俗”,理当罢去。

  看来司马光根本就不懂法律,大概他还以此为荣,因为在他心目中,法律不过是刻薄小人所为的罗致他人罪名、惩罚他人的丑恶之事,一学法就会变坏,一执法岂不更糟?按照这种理解,法律根本就没必要设置,监狱应当统统废除,光谈诗书礼乐就行了。只要不谈法律,风俗就会越来越敦厚,官吏就会越来越循良,犯罪现象就会不复存在。当然司马光本人也没有幼稚到这个程度,他上台后并未停止对内镇压,只是不愿意承认。

  从字面意义上看,王道绝对胜过霸道,尚德绝对高于尚力,礼治当然超过法治(这里的法主要指刑法),任何一个正常的人都希望当政者是尧舜,使百姓享有最大的自由,根本感受不到上面还有统治者;也希望生活在一个完全没有暴力、没有强制的社会里,更盼望没有犯罪、没有监狱,所有的人都是温文尔雅、和和气气。然而这一方面要建立在人人性善的基础上,另一方面也只是人们美好的理想和未来的目标,因此它也许永远只是一个设想,无法变成真正的现实。
当代中国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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