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世纪的王安石 上一章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

第三篇 改革
立法度(3)
作者 : 徐文明




  王安石突出立法的作用,认为立法完备,国家必能大治。他将立法权归于君主,这也是那个时代必然的选择。而且他认为君主最主要的职责就是立法,一旦完成了立法工作,就可以无为而治了。在《周礼·春官·内史》的注解中,他指出:“夫上下之分,有道揆,有法守;太宰有八柄诏王驭群臣者,明道揆于上,而所掌者,非特法守而已。内史掌王八枋之法,以诏王治者,谨法守而下,而道揆有不与也。谓之八枋之法,则其所掌者法而已;谓之王之八枋之法,则法自王出故也。”上下之分,主要是君主掌握道揆(揆,即把柄)权柄,负责立法,群臣只是谨守法令,负责执行。太宰掌八柄,是代表君主以道揆驾驭群臣,所掌管的并不只是执法,更重要的是协助立法;内史掌八枋,是代表君主治下,只是谨守法令而已,无权参与立法。称之为八枋之法,就表明内史所掌管的只是法令而已;称之为君主的八枋之法,则表明八枋之法同样是君主制订的,内史只管执法和解释法令,没有立法的权力。

  将立法权归于君主,可以防止政出多门,保证政令的统一。立法是最为重要的,君主必须全心全意搞好立法,立法问题解决了,其他事情就好办了。因此王安石极力主张君臣职责分明,君主立法于上,群臣执法于下,君道无为,臣道有为,不可相混。若让臣下立法,则是太阿倒持;若君主事必躬亲,立法执法都要管,则什么都管不好。宰相则处于一个比较特殊的地位,总理百揆,于上有责任辅助君主立法,于下又统领百官执法。

  王安石这种将立法与执法分开、上下各司其职的思想颇有价值。他在与神宗讨论治术时称:“王公之职,论道而已。若道术不明,虽劳适足自困,无由致治。若道术明,君子小人各当其位,则无为而天下治,不须过自劳苦纷纷也。”他指出王公(实指君相,王则君王,公则三公)的职责就是坐而论道,就是立法度、明道术。法度立而道术明,则上下各安其位、各司其职,则不劳而治;相反,若法度不立、道术不明,则劳而无功。王安石向神宗多次强调这种不劳而天下治的思想,劝导他抓住根本,莫管细务,而神宗却恰恰是一个爱管小事的人,结果芝麻、西瓜都没抓住。在王安石离职之后,神宗的这一毛病更加突出。

  王安石重视法治、强调立法,同时对严格执法也十分关注。他在给神宗的一份奏疏中指出:“臣以为有司议罪,惟当守法,情理轻重,则敕许奏裁。若有司辄得舍法以论罪,则法乱于下,人无所措手足矣。”他认为有司判案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不能随便离开法律条文的规定而任意论罪,只能在情节轻重方面灵活一些,但无权超越法律。如果有司不依法论罪,下面的人就会手足无措,不知如何行事。

  王安石之所以提出依法断案的问题,是因为当时的执法人员在审案时往往表现出过多的随意性,甚至以个人好恶行事,以长官意志代替法律。更为严重的是,执法者往往以封建道德代替法律,甚至鼓吹以《春秋》治狱,依照《春秋》经义断事决疑,这就等于完全以带有偏见的封建道德取代刑律,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王安石被召入朝之后,曾因一桩著名的案件与司马光等人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当时有一个名叫阿云的登州妇女由于厌恶其夫貌丑,乘着夜深人静之时以刀砍之,其夫伤而不死,官府查问之时,阿云自首。这个故事有多种说法,有说已婚杀伤,有说尚未婚配,反正这又是一桩包办婚姻所带来的悲剧,阿云虽是伤人者,其实也是受害者,是封建婚姻制度的牺牲品。
当代中国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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