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世纪的王安石 上一章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

第三篇 改革
立法度(1)
作者 : 徐文明


  王安石是非常清醒的,他将变风俗作为变法的第一步,指出风俗不变则新法不能久行。但变风俗却不能只是通过宣说新学而行,只有通过制度法令的推行才会改变社会风气。也就是说,变风俗与立法度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不变风俗则法度不立,不立法度则风俗不变,只有双管齐下才能根本解决问题,王安石在实践中也正是这么做的。

  在立法度方面,王安石显然吸收了法家的某些长处,但也与儒家重视法治的传统有关。人治与法治是至今仍在争论的问题。一般认为,儒家推崇人治,反对法治,其实这是不全面的。事实上早期儒家也是推崇法治、反对单纯讲究人治的。子路为地方官,看到修渠的老百姓十分困苦,便以自己的钱置办饮食供给他们。孔子听说后,马上派弟子前去阻止子路。子路很不理解。孔子告诉他这是以私恩施惠于民,是不合法的。如果看到百姓困苦,就应当请示国君,以公款予以救济。私恩惠人,一方面容易受到国君的怀疑,对自己非常危险;另一方面又不可能长期、普遍地施行,百姓虽然得一时之利,却会有无穷之害。

  这个故事足以表明孔子反对以个人行为取代公共职能,而这并非孤证。鲁国有一项法令,本国人被卖到外国为奴,由国家出资赎回。但是由于当时的统治者不大理会下层百姓的死活,这一法令并未得到认真的执行。子贡虽是卫国人,但他非常尊重老师,爱屋及乌,对在外为奴的鲁国人非常同情,便自己出资赎回了不少鲁国人。孔子当然知道弟子的善意,但他又明确反对这样做,指出假如如此,这项法令就有可能被完全废弃,那么鲁国政府就不会再出钱赎人,在外为奴的鲁国人的命运就会更加悲惨,善意也会办成坏事。

  孔子虽然从政时间不长,却是一个清醒的政治家,知道法令制度比个人行为重要得多。个人一时的善行从局部来说是善,但如果破坏了法制,就会导致不良后果,从整体来看就是恶。因此治国必须以法治为主,人治必须服从于法治、有利于法治。

  孔子如此,孟子亦然。子产相郑,将自己的乘舆(交通工具)济人于溱水、洧水。这本来是一件大公无私的好事,孟子却对此提出批评,认为这是“惠而不知为政”——虽然对民有恩惠,但却是以个人行为取代政府职能,这并不是一个清醒而称职的政治家应有的行为,一是有施私恩之嫌,二是只能收到一时之效。假如子产能够以公款在溱水、洧水上修几座桥,使人无风波之苦,不是更好吗?
当代中国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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