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世纪的王安石 上一章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

第三篇 改革
富国之道(5)
作者 : 徐文明




  尽管王安石极力主张抑制兼并,但在具体措施的实行上却非常冷静,并不主张强行剥夺富户的田产分给贫民,因为这样做是不可行的,而且会加剧社会冲突。当时李觏、二程等人都主张恢复古代的井田制,以解决土地不均的问题,王安石对此表示反对,这说明他并不是一个迂阔好古的腐儒,而是一个清醒而现实的政治家。他指出,富室兼并之家也不是一无用处,“播种收获,补助不足,待兼并有力之人而后全具者甚众,如何可遽夺其田以赋贫民?此其势固不可行;纵可行,亦未为利”。苏辙等人代表豪强地主的利益攻击王安石为“小丈夫”,说他“不忍贫民而深疾富民,志欲破富民以惠贫民”,这完全是恶意诽谤。

  抑制兼并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使富户破产,而是要减少他们的不合理收入即垄断利益,使贫民不过于受害,从而达到天下皆利的目的。行青苗法是为了抑制富户的高利贷,以利息较低的国家贷款取而代之,减少剥削,方便贫民。设市易司是为了稳定物价,抑制富商大贾的垄断,防止他们欺行霸市,保证小商小贩和消费者的利益,其本意并不是为了与商贾争利,更不是以国家垄断取代富商垄断,至于实际执行中是否出现了问题,兹不备述。均输法的实施同样是为了保障供应,减少浪费,同时限制富商大贾的非分之利。

  上述法令实施后,基本上达到了抑制兼并的目的,由于这是通过经济手段和平地实现的,即便豪强富商及其代理人心中不满,也没有直接对抗和作乱的理由,这比采用政治和暴力手段强行平分土地的阻力小得多,对社会也是有利无害。而对于这一切,王安石早就已胸有成竹。他早年作过一首名为《寓言》的诗:

  婚丧孰不供,贷钱免尔萦。耕种孰不给,倾粟助之生。

  物赢我收之,物窘出使营。后世不务此,区区挫兼并。

  其中已经具备了以贷款等经济手段挫抑兼并的思想。王安石当政后颁布的与经济有关的法令几乎都包含着抑制兼并的意图,募役法也包含了平均负担、不使中等户独受役法之害的意思,其中也让原来出力的下等民户减半出钱,并无单独对付豪强的用意。
当代中国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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