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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第二章 东吴人杰(10)
作者 : 业余狙击手




  周文叹道:“我怎么会看不起农民呢?我是为中国农民所受的苦而难过!‘千古兴亡多少事,兴,百姓苦,亡,百姓苦’!这百姓指的是什么人?不就是农民吗?历朝历代,农民都是弱势者,偏偏又是最大的一个政治群体,谁要想改朝换代都必须依靠他们!但改朝换代的帝王们有哪一个不是在利用完农民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后就抛弃了农民?区别只是盘剥程度的轻重而已!弱势者还是弱势者!而农民固有的弱势又消弱了他们的后代在包括入学、入仕等诸多方面改变自身弱势的努力,于是,长此以往,弱者更弱,终至于万劫不复!当然,除了农民,我们目前的社会还有很多弱势者,包括城市里的破产者、工厂的工人、手工业者……”

  萧雅说:“那你认为怎样才能改变这个现状?”

  周文决然说:“法律!”

  萧雅反问说:“法律?”

  周文点头说:“是的。世人总是贪心的,往往为了一己之蝇头小利而不惜牺牲他人。只有法律才能最大限度地考虑到最大范围的平等,也只有法律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民主。”

  萧雅说:“但学长有没有想过,法律总是由少数人制定的?而这些少数人当然会首先保证自己的利益。”

  周文点点头,说:“不错!最初的帝王制度下的法律,的确主要是为了保证统治集团获得最大的利益。但是,经过了民主革命之后,作为众多既得利益者互相斗争和妥协之后的产物,法律也就初步具备了对上位者的种种限制,从而体现为对大众的利益兼顾,当大众因此对法律产生信心而养成了法治的观念,而且同时具有了有效的执法机构,那么,大众自然就会追求法律更大程度的完善,从而给大众带来更多的利益!这就好比《大清律》虽然号称继承了秦汉以来千余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精华,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律例所载,严密周详’,但是归根结底却还是跳不出‘人治’的窠臼,古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还有什么狗屁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下即朕之天下’等等等等,不一而足。虽然有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却根本不会有‘皇帝犯法,与庶民同罪’!况且,就算是‘同罪’,却是根本‘不同罚’,如何能够体现法律的公平?相较之下,《中华民国宪法》虽仍有诸多不足,但已明确指出‘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等等,已现法治之雏形,相较于《大清律》,已是云泥之别!”

  萧雅微微颔首。

  周文继续说道:“再比如德意志的铁血宰相俾斯麦,世上知道他以铁血手腕统一德国的人不少,可是又有多少人知道俾斯麦政府于1883年通过了《工人疾病保险法》,1884年颁布了《事故保险法》,1889年又颁布施行了《伤残与养老保险法》,从而一举确立了德国以社会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当然,你可以说他这么做是为了巩固自身统治的需要,但是,不管怎么说,普通民众毕竟从中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萧雅眨眨眼说:“我听说学长在第一学年就改学德文,如果没有猜错,这就是学长学习德文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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