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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女子的性摧残
对女性的歧视1(图)
作者 : 刘达临 胡宏霞


  

在他的大脑里,女人就是男人的工具

  

    过去,男人的堕落总是归咎于女人的堕落,因为人们总是把女人看成是世上灾难的根源。在古代中国,人们总认为女人是“祸水”,君主之所以荒淫、亡国,是由于迷恋上了“狐狸精”。例如夏桀迷恋妹喜,商纣迷恋妲己,周幽迷恋褒姒。而在古代西方,这种观念的出现也许是从伊甸园里亚当和夏娃的故事开始的。

    基督教《旧约全书》第一卷《创世纪》中所述的天堂的神话是非常复杂的,其中穿织着 许多原始主题,覆盖着许多基督教的哲学和家庭伦理。在《创世纪》第二章第七节里说,男人亚当由尘土而制,被放到伊甸园中,那里有生命之树和知识之树,但没有女人,上帝用亚当的肋骨制造了女人,即夏娃。上帝对亚当和夏娃是采取了“愚民政策”的,他们被告知,不能吃这两棵树上的任何果子,否则,“吃的那天,就要死去”。可是,蛇对夏娃告知了真相,于是夏娃勾引了亚当,偷吃了禁果。这时原始人的眼睛睁开了,他们“如同上帝,知道了邪恶与德行”;他们同时知道,他们是裸体的,第一次感到性的罪恶,换言之,性交产生了。

    以上这个故事影响深远:圣·奥古斯丁提出,夏娃的灵魂是来自亚当,还是上帝朝她的鼻孔吹了一口气而使她有了自己的灵魂,这两种说法都得到了论证。在小亚细亚的一些民族中,这些论证尽人皆知。有些教派认为,夏娃是用亚当的肉体造成的,如果离开亚当的肉体,夏娃就没有了灵魂。甚至早期基督教会的一些神父也信奉这种认为女人没有灵魂的信念。

    以上这种歧视女子的观念在古代社会十分普遍。例如,古希腊人崇尚竞技、舞蹈、唱歌、诗朗诵和祭神活动,而运动会和祭典等活动是禁止妇女参加的,凡是私自参观运动会或圣典的妇女,法律规定,一律处以极刑。而且,行刑方法十分残酷,必须先将人倒悬,然后从悬崖上抛下去,或者将这妇女载过阿尔菲斯河,处死后作为祭神的牺牲品。不过,残忍的刑罚还是不能完全阻挡人的侥幸心理,据记载,竟有一个运动员的母亲化装成自己儿子的教练而混进了运动会场。当儿子在角力比赛中获胜时,她按捺不住自己的激动而高呼着他的姓名冲到儿子跟前。事情败露后本应处死,不过,考虑她是运动优胜者世家而终被赦免。后来的古代奥运会吸取了这个历史教训,连教练员进场都要裸体了。

    在阿拉伯半岛和北非沙漠地区从事游牧的贝督因人说,女人是撒旦的罪恶制造出来的;另一些贝督因人说,女人是用猴子的尾巴制造出来的。南斯拉夫人则另有一种传说,上帝在对亚当施行手术时心不在焉地把亚当的肋骨放在一旁,这时一只狗过来了,抢走了肋骨,逃跑了。上帝去追这只狗,只揪下了它的尾巴,上帝只好用那根尾巴制造成一个女人,所以,女人只不过是“狗尾巴”而已。希伯来人则用他们每天的祷告来贬低女子:“感谢您,主啊,您没有把我制造成一个女人。”

    早期的教父们告诫人们说,女人是一种诱惑,是一个陷阱。她们的头脑是邪恶的,她们的身体是不神圣、不纯洁的,对她们产生欲望就是一种罪恶。圣保罗说过:“一个男人不接触女人,善也”,“女人的头脑就是男人”,“因为男人不是女人的东西,而女人却是男人的东西……男人不是为女人而造的,而女人却是为男人造的”。

    千百年来,以上这种歧视女子的观念甚至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了。现代法律主要依据于罗马法。在古罗马,父亲(男性)握有他的奴隶、妻子、妾和孩子的生死大权;妻子是丈夫的私有财产,法律规定,她应该像奴隶一样专供丈夫享乐。

    在古代阿拉伯有些教派也认为杀一个女人不算是什么罪,于是就形成了这样一个惯例,如果一个妻子、妾或女仆不能取悦于她的主人,那么主人如果不考虑她的金钱价值,一般是把她装进麻袋里,再拴上石头或别的重物,抛入大海。这样做不会引起别人控告谋杀罪,因为主人握有生死大权。

    在罗马民法被基督教会法所取代后,女人的地位仍旧没有很大改善。教会法规不喜欢妇女的独立,仍把她放在和过去一样的臣服地位上。它特别指出,妻子应该服从丈夫,在一切事情上都要听命于丈夫。英国的教会礼仪认为:“上帝说,女人的意志应服从男子,男子是她的主人,也就是说,女人不能按她自己的意志生活,……离开了男人,她既不干任何事而且也干不成任何事。男人怎么做她就怎么做,她应把男人当做主人来侍奉,她应畏惧男人,服从和臣属于男人。”

    德国皇帝说:“女人生就是为了教会,为了厨房,为了孩子。”有本法律汇编把法律上的无资格定义为“儿童、疯子或已婚妇女的状况”。《拿破仑法典》宣布,女人是丈夫的私有财产,但总的说来,一切女人都是国家的财产。

    古英国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男人用武力抢走一个少女,让他付50先令给这个少女的主人,然后再从主人手里把她买下。”如果她已订婚,他就要付给她与之订婚的那个人20先令,如果她已怀孕,就要付35先令,另付15先令给国王。在这些法律中,判罪的原因不是因为触犯了少女,而只是因为触犯了她的男性“主人”。在17世纪前,英国的已婚妇女是没有任何权利的,除非丈夫自愿地让给她权利。当丈夫在世时,她的财产和她的人身完全供丈夫享乐;在某些国家,如果丈夫死后没有遗嘱,女子的财产要给丈夫的亲戚,而不给她或她的孩子。
郑州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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