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索隐到考证对胡适一段学术历程的考察(2)
《石头记》无一自由之人。
观点和用语有较为明显的时代色彩,反映了胡适当时对《红楼梦》的认识水平。
四是在人物评价问题上,他对尤三姐给予很高评价,并指出其现实意义:
尤三姐者,其才足以自卫其自由,故能儿抚珍、琏,土苴富贵,处流俗而不污,临大节而不夺。呜呼,吾愿普天下女子之爱自由者,勿学黛玉之痴,宝钗之谲,凤姐之恶,迎春之愚,吾愿普天下爱自由之女子瓣香一光明磊落皎然不污之尤三姐,学其光明磊落皎然不污,足矣,足矣。
这倒是一个颇为值得注意的观点。
显然,从上述四点来看,胡适此时的红学研究并无多少个人特色而言,其观点基本上可以在此前或当时人们的论述中找到源头。
关于作者问题,虽然已有人指出是曹雪芹,但否认曹雪芹著作权的也大有人在,可谓众说纷纭,正如程伟元在《红楼梦》序中所说的:
作者相传不一,究未知出自何人。
有的人如陈镛在《樗散轩丛谈》中说作者是“康熙间京师某府西宾常州某孝廉”,有的说作者是曹一士,有的说是纳兰性德,李慈铭干脆在其《越缦堂日记补》中说是贾宝玉,胡适由张新之批语推演而来的“胡老明公”之说不过是诸说之一。
关于《红楼梦》的内容本事,认为小说隐含重要史实,写满人或降清贰臣的也不乏其人。比如周春在《阅红楼梦随笔》中认为小说是“序金陵张侯家事也”,梁恭辰在《北东园笔录》、陈康祺在《燕下乡脞录》中则认为是写明珠家事,《谭瀛室笔记》一书认为是写和家事,《醒吾丛谈》、孙静庵《栖霞阁野乘》则认为是写“国朝第一大事”,胡适所云“为满洲人而作”、“深慨明室之亡”自然也是参考诸说而来。
关于小说的性质,认为《红楼梦》是家庭小说、社会小说、政治小说更是当时十分流行的看法,几乎是学界的一种共识,比如天生就在《论小说与改良社会之关系》一文中称《红楼梦》为“社会小说”、“种族小说”和“哀情小说”,侠人则在《小说丛话》一文中称《红楼梦》为“政治小说”、“伦理小说”、“社会小说”、“哲学小说”、“道德小说”,具体称谓不同,思路则基本一致。至于对尤三姐的评价,不过是依据这一思路的即兴发挥,在当时虽有一些新意,但并无突破、深度可言。
可见,与同时代其他人对《红楼梦》的评述比起来,胡适的红学见解可以说是同大于异,具有鲜明的时代色彩。他不过是把别人的观点融进自己的阅读体会,贯穿在一起而已。不过,从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如下一些值得关注的现象:
胡适关于《红楼梦》的一些见解是相互矛盾的,比如在作者问题上,他一方面认为作者不是曹雪芹,是胡老明公,一方面又指出,“《石头记》之作者即贾宝玉”;同时还说,作者是曹雪芹也可。再比如,他一方面认为该书为满洲人而作,一方面又说作者“深慨明室之亡”,为那些逆臣贰臣写心。
之所以产生这些矛盾,一是与他当时所掌握的材料有限有关,他没有像后来那样广泛搜集材料,据以立论,不过是阅读作品及一些常见材料后发表感想。一是与当时的社会文化氛围有关。在他写作《小说丛话》时,索隐之法颇为风行,小说界革命正发挥着影响,从政治角度解读文学作品成为一种时尚。
在研究方法上,尽管他在提出一个观点后,都要举出一些例证。但这些例证实际上并不能有效地证明自己的观点,其中有不少牵强附会处,甚至有些地方使用了索隐派常用的类似猜字谜的手法,比如将胡老明公解作“胡儿中之明眼人”,比如将贾母、贾赦、贾政、王夫人、王熙凤、邢夫人、李纨等人的姓氏解作:
为政而权操于内,故其妇曰王,其侄亦曰王。外赦而内刑,言不相孚也。史之为言已成陈迹也,李之为言礼也、理也。刑足以破家,即足以亡国,作者之意深矣。非礼与理,其孰能善其终哉!
这正是他日后所批评的蔡元培式的研究方法。
自然,依据胡适当时所掌握的文献资料、治学方法,他对《红楼梦》的认识也只能达到这种程度,可以说,只要对《红楼梦》多下些功夫都可以做到这一点。显然,此时胡适和蔡元培在《红楼梦》的研究上基本是站在同一起点的,他此时的观点与《石头记索隐》可以说是大同小异。
从索隐到考证,显然还有一段必走的治学道路,还有几道必经的学术门槛,其中数年的留学生涯对胡适学术思想的转变无疑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此时也正是中国现代学术的转变、酝酿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