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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开国大帝》 元世祖忽必烈
革故鼎新 推行汉法
作者 : 常桦


  从公元1260年忽必烈登上汗位时起,对于国家内政的治理,基本指导思想是推行“汉法”。

   忽必烈明确宣布要革故鼎新。革故,就是要革除蒙古游牧民族那些旧的、不适应中原大国的措施和办法;鼎新,就是要实行一套新的政治路线,以适应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中原地区的需要。

  

   忽必烈从小在战争中长大,他亲眼看到蒙古贵族入主中原以后,肆意掠夺农田、放荒牧马,严重地破坏了中原地区的先进经济和千年文明。而且蒙古贵族的这种做法,引起了中原地区广大劳动人民的强烈反抗。当时的西北、华北地区农民起义不断,如不改变这种状况,蒙古族的统治就很难维持长久。忽必烈在即位之初,就吸收“汉法”力图改变这一状况。

  

   所谓“汉法”是指中原历朝各代帝王实行的统治制度。这一套统治制度经过一千多年的长期发展,已逐渐完备起来。忽必烈从巩固皇权统治的需要出发,断然决定使用汉法治国。

  

   要推行汉法,必须有一套政治工具。因此,忽必烈首先仿照汉制,制定出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统治机构。

  

   中央的一级行政机构,设中书省为最高行政机关,总管全部政务,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设尚书、侍郎。中书省长官为中书令,以下有左、右丞相即实际的宰相。设枢密院以掌兵权,其官长为枢密使。枢密院不仅掌管军机,而且负责宫廷禁卫及军官选任及调迁事宜。因此,此部官长多由皇太子兼任。设置御史台以掌司法,官长为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御史。御史台所辖机构有殿中司及察院。殿中司设置殿中侍郎史二员,掌管朝仪、殿中纪律及在京百官到任、告假等事宜。察院置监察御史32员,专掌检举百官之事。

  

   另外,还设大司农,掌农桑水利;设翰林兼国史院,掌制诰文字,纂修国史;设集贤院,掌提调学校、征集人才;设宜政院,掌宗教及吐蕃事务;设宜微院,掌诸王供应;设太史院,掌天文、历数;设通政院,掌管驿传;设操作院,掌工匠;如此等等,组成了元朝中央政府复杂的统治机构。

  

   地方一级的行政机构,有行省、廉访司等。行省全称为行中书省。各行省的组织均仿中书省,皆设丞相、平章政事、右丞、左丞、参知政事等,处理一省的政务,掌管全省民政、财政、经济和军事。元朝的行省制使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更加严紧,对以后各朝代的政治制度影响很大。元朝以后,行省的名称一直沿用下去。我们现在所设的“省”,也是从那时沿用下来的。在行中书省下,又设辖路、府、州、县四级,它们的关系一般是路辖州、州辖县,府有的隶属于路,也有的不隶属于路,而直接受制于中央,即所谓直隶府。

  

   在行省与路之间,还有“道”的设置,道分两种。一种是分道设置宣慰使司,掌管军民之政,有宣慰使、同知、副使等官。这种道不普遍,共有11道,多在行省边陲地方。另一种是分道设置肃政廉访使司,掌管稽查司法,有肃政廉访使、副使、佥事等官。这种道遍布全国,共有22道,分受中央的御史台、江南行御史台和陕西行御史台的领导,完全是监察机构。

  

   在采取汉制、设官分职的同时,忽必烈对于如何从人员上控制和监察这些官府,以保证其民族特权统治,也作了精心安排。如在中央和地方行政机构、军事系统中,都设有蒙古人担任的“达鲁花赤”一职,以加强民族防范,这些人在重大问题上都有最后的裁决权。

  

   在军队的设置上,忽必烈将军队分为禁卫军和镇戍军。禁卫军又分为怯薜军和五卫亲军。怯薜军即成吉思汗遗留下来的亲卫军,由皇家贵族子弟充当。五卫亲军是忽必烈专门建立起来的,他接受姚枢等人的建议,仿效唐、宋内重外轻的办法,抽调精锐,用以负责京城护卫。这些军队由汉人充当,共分有左、右、前、后、中五卫,每卫约一万人,隶属于枢密院。另外,为了防范汉军,忽必烈又从色目人中选拔壮勇者组成亲军,而以其族属之名为名,如有观察卫、康里卫、阿速卫等亲军,这些由色目人组成的亲军比五卫亲军更加得宠。

  

   镇戍军驻防全国各地,也统属于枢密院。兵种分为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新附军等。在布防上,以蒙古军驻防河南、山东、河北等腹地,探马赤军、汉军及新附军则多驻守在江淮以南,并有一部分蒙古军参与驻防。此外,还有各地的一些乡军,如辽东的女真军、高丽军,云南的才白军等,这些军队不离本土,负责本地区的防务。

  

   所有军队隶属于枢密院或行枢密院,而枢密院或行枢密院直接听候忽必烈的命令,没有忽必烈的命令,一律不得擅自调动部队。

  

   忽必烈虽然采用汉法,但并非绝对汉化,而是在有些方面汉制与蒙古制度并行,因族而分,因地而治。

  

   在统治制度上,他一方面沿用了历代帝王创立的制度,另一方面,又有意地保留了一些蒙古旧制,以保护本民族的贵族特权。在草原和内地两种不同社会环境的地区,忽必烈基本上是奉行一条以蒙古旧制治草原牧民,以汉制治内地汉民的政策。在一些其他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又采用当地居民的传统方法治理,即在中央控制下的民族自治。

  

   除此之外,忽必烈还实行了一条蒙古族至上的民族压迫政策。他把全国人民划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蒙古人,指原来蒙古族的各个部落;第二等,色目人,指西域地区的各国人,如中亚、波斯等到中国来的人;第三等,汉人,指北方的汉人、契丹、高丽、女真人等;第四等,南人,指原来南宋统治下的汉族和其他民族。忽必烈把人划分四等,是有意制造民族矛盾和差别,以达到统治全国的目的。如他把汉族分为汉人和南人,就是为了分裂瓦解汉人,削弱汉人的力量。这四个等级在政治待遇和法律地位上都是不平等的。蒙古人、色目人受到优待,汉人、南人受到歧视。如蒙古律典规定,蒙古人、色目人殴打汉人、南人,汉人、南人不得还报,汉人、南人杀人者处死,而蒙古人因斗殴致死人命者,只交一点银钱即可免罪。这种极不平等的民族压迫政策,是忽必烈游牧民族保守、狭隘思想的突出表现。

  

   忽必烈入主中原以后,能够改变先祖践踏、毁坏中原文化、经济的野蛮劣性,注意吸收中原历代帝王治国思想中有用的东西,同时又保留了一些大蒙古国传统的统治方法,两者并举,分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地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治理,从而巩固了他在中原地区的统治,维护了国家的统一。
武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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