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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第十章 军抑民彻夜争论(4)
作者 : 孙一先




  死者的脸形已分辨不清,从烧毁衣服的特征、周围的武器、某些死者身上没烧毁而留下的手枪套、子弹带和从失事地点找到的某些证件来看,证明他们是军事人员。

  6.在失事地点有:手枪7支、自动枪1支(按:实际上是两支),有的已烧毁,子弹43发,枪套8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5元券1张、10元券6张,共65元,烧了一半和完整留下的军服、床上用品、椅套、书籍本子、手表等东西。其中有些东西由地方有关部门保管着。

  7.这些迹象证明,失事飞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人员使用的。

  代表蒙古人民共和国方面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边防内务军事务管理局处长 中国驻蒙特命全权大使

   桑加上校 许文益

  

  

   1971年9月16日

   于温都尔汗

  

  蒙方提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飞机失事遇难人员安葬的纪要》稿子,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军事人员驾驶的,1971年9月13日夜进入蒙古人民共和国领空,于同日夜2时在肯特省伊德尔莫格县苏布拉嘎盆地试图降落时失事的“三叉戟-1E”型飞机旁九人遗体按下述方式安葬:

  1.九人遗体于1971年9月16日11时安葬在距失事地点西1.1公里的无名高地的东坡,东经111°17′40″, 北纬47°41′20″。

  2.将死者逐个装入木头棺材,并排合葬在一个1.5米深的大墓穴里。由于没有得到了解他们姓名的具体材料,在墓上竖有1—9号的木牌。

   3.参加安葬遇难人员的,蒙古方面有(人员名单同前一纪要),中国方面有(人员名单同前一纪要)。

  代表蒙古人民共和国方面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边防内务军事务管理局处长 中国驻蒙特命全权大使

   桑加上校 许文益

  

  

   1971年9月16日

   于温都尔汗

  

  

  

  第三轮会谈,我方提出修改意见

  
中国青年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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